安徽蚌埠,男医生在帮女子做听诊时,手碰到了女子的胸部。女子立马就开始大叫,尖叫声

小鼠看社会 2024-07-24 13:08:44

安徽蚌埠,男医生在帮女子做听诊时,手碰到了女子的胸部。女子立马就开始大叫,尖叫声引起了周边其他群众和男医生上级领导的注意。很快警方到达现场,经过事实认定后,警方对男医生处以拘留7日的处罚。男医生不服,说既然是检查心肺,碰到胸部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于是男医生将民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女子田丽丽的说法,案发当天,其是到医院耳鼻喉科就诊的,因为喉咙已经痛了快两周了,第一次去医院看的时候,一名医生给其开了雾化和静脉注射的药品。

可是过了一周还是不见好,田丽丽就又到医院挂了号,这次帮其诊断的是医生全钢。全钢表示,田丽丽这病得检查一下喉咙,并听一下心肺情况。检查喉咙的话,需要做喉镜,于是在全钢的要求下,田丽丽先在嘴里含上了麻药。

然后全钢让田丽丽仰着头,掀开田丽丽后背的衣服,开始用听诊器在田丽丽的后背上听诊。听了五六次之后,全钢又绕到田丽丽前面用听诊器听诊。

可是没多久,就听见田丽丽大叫一声,大喊“流氓”,并大声开始质问全钢。全钢也很不服气,双方进而发生激烈争吵。

田丽丽来到导医台投诉,说全钢在其身上乱摸,故意抓了她的胸部。但是全钢矢口否认。很快警方也来到了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全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对全钢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但全钢不服,坚持认为其只是因为看病需要听诊而已,田丽丽纯属诬陷。于是全钢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可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

紧接着全钢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对其处罚。在法院,全钢强调说:

当天是田丽丽说其咽痛,声音嘶哑并且伴有咳嗽,已经两周了,在这种情况下,其才会主动想通过喉镜检查和进行肺部听诊的方式来检查田丽丽的身体情况。

既然是要肺部听诊,那自然可能会不小心触碰到身体某些部位,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猥 亵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警方对其处罚。

法院翻查了警方对全钢的讯问笔录,上面清晰记载了全钢在法院所说的话。不过笔录中还写着,全钢承认,在使用听诊器对女性做肺部检查涉及到女性隐私部位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且正常情况下应当要女性第三人在场。

法院认为,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因此,涉案公安分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全钢在给田丽丽检查身体的听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全钢表示,是田丽丽在就诊时说其咽痛,声音嘶哑且存在咳嗽,遂对其做喉镜检查并肺部听诊。但是在田丽丽的初次诊断书中并未提及其存在咳嗽的症状,全钢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因此田丽丽是否有必要进行肺部听诊,法院持怀疑态度。

此外,全钢已经工作了近20年,其对检查女性私密部位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即检查过程中涉及女性隐私部位时应当明确告知女性患者,且需要同性第三人在场。

本案中,全钢仅是告知了田丽丽需要听一下心肺,但并未告知其听诊时会涉及女性胸部隐私部位,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征得第三人同意,未有同性第三人在场,在田丽丽口含麻药抬头姿势行动不便的情况下,触碰了田丽丽的胸部,能够认定全钢存在猥 亵的故意。

因此,警方依法对全钢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全钢的诉求,但全钢不服,立即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全钢又说:

1.其听诊是征得了田丽丽的同意之后进行的,是为了排除其没有咳嗽的可能性。

2.田丽丽初诊没有咳嗽并不代表本次没有,病情是不断发展的。

3.女性胸部检查需要同性第三人在场,但是心肺检查不需要。

4.医院诊疗室人来人往,其不可能在公开场合做这种违法的事情,与常理不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田丽丽曾公开表示是全钢将其衣服掀至脖子处,使其整个胸部暴露在外,之后将听诊器自上而下穿越田丽丽胸口进行听诊。加上全钢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曾经陈述其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因此警方认定其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作出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全钢的诉求,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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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4 19:29

    这种检查,旁边没其他人看着,不是也得是╮(╯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