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这种竞业条款无效—职场人注意⛅

大法师兄 2024-07-25 00:24:16
不懂就问有问必答 💁jia方承诺:其在离职后,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在2年内,不在其他任何与乙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等。👉jia方认可,乙方在支付jia方的工资报酬中,亦已充分考虑了jia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等因素,故无须在jia方离职时另外支付额外费用。 ⚠️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有这种竞业限制条款不要签,当然,签订了也不用太担心,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也意味着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才产生的补偿费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包含在“工资报酬”中显然与该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 💁大家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后,如果遵守了竞业协议,单位不支付补偿,可以去劳动仲裁;当然,也可以选择之后不受竞业限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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