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绿化工程比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安置补偿没谈拢即强拆

智勇评社会 2024-06-08 19:17:23

文章导读

厂房建成后被征收,在没有谈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即以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进行强拆,这样的以拆违代拆迁行为可谓屡见不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代理了多起类似案件,上述委托人也在张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尤某建造的厂房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某镇某村旁,在镇政府的管辖区域内。由于历史原因,尤某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手续。之后,因镇政府绿化工程,尤某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但由于镇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尤某一直未能与其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2022年12月19日,镇政府第一次对尤某作出《资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设行为,并限定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2023年4月11日镇政府再次对其作出《贵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通知》,认定尤某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贵今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限期两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否则将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依法强制拆除。

尤某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通知》明显属于以拆违代拆迁,于是在2023年6月9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作出案涉《责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众多人员及大型机械设备强行进入尤某厂房中、强制拆除了尤某的厂房,等她赶回时厂房一片废墟,室内物品被掩埋损毁。

厂房遭拆后,尤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帮助自己讨公道。

维权过程

张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认为,镇政府和委托人未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张律师帮助尤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确认之诉,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5月15 日强制拆除原告钢构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镇政府辩称,一、原告被强制拆除的钢构厂房属违法建设。二、该告依法强制拆除行为合法,2023年5月15日被告组织镇清违办对原告在建的非法占地412平方米的钢构厂房依法务除,符会法定情形及程序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指正和法庭辩论环节,张律师认为被告的答辩不足以撇开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从程序方面看,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即使被告认定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擅自进行建设钢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应子拆除,也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从证据方面看,被告对案涉钢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应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提供了《贵令停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知》、现场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拆除程序合法,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依法履行了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相关法定程序。此外,在案证据证实实施拆除行为时案涉钢构建筑物已完工,具备使用功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认定违法。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定: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5月15日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提示

在我国,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子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建筑或者相对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政主体在进行强拆时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本案的镇政府就没有程序意识,在作出相关通知后即拆除当事人涉案建筑,最终被法院判定违法。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征地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政府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一旦权利遭到侵犯,及时联系律师,不给对方可乘之机!

0 阅读: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