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了!北京一老太,把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给了外孙,外孙将房屋装修后,一家三口住了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26 14:25:45

草率了!北京一老太,把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给了外孙,外孙将房屋装修后,一家三口住了进去,老太只能住在女儿家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她以外孙不孝敬自己,不让自己搬回去居住为由,将外孙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她后悔莫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阿婆见女儿李梅整日闷闷不乐的,一问才知道,女儿正为了小孙子上学的问题发愁。

尽管年事已高,但是王阿婆一点都不含糊,她提醒女儿:我住的这老房子附近,不就有学校吗?

李梅有些惊讶,眼神中闪过一丝犹豫,这房子可是母亲晚年安身立命的地方啊,关系到母亲的晚年生活,自己怎么好意思张口。

王阿婆却轻轻拍了拍女儿的手背,她表示:房子再好,也比不上一大家子的幸福,自己年纪大了,这房子早晚都会留给小辈的。早给晚给都是一样的。

刘言从母亲口中得知,外婆要把房子过户给自己,也激动坏了。

这样一来,孩子的上学问题就解决了。

2018年9月,刘言带着王阿婆,双方签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之后的一年多,房子虽然过户给了刘言,但是一直都是王阿婆在里面居住生活。

2020年5月,刘言说想把房子给装修了,他把王阿婆接去了自己母亲家居住,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2021年2月,刘言一家三口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

王阿婆的心里突然很不是滋味了,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可外孙一家,却像主人一样搬了进去,问都没有问过自己的意见,而自己不得不在女儿家寄人篱下。

一开始,她以为把房子给了外孙,只是把房产证过户一下,并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居住生活。

可没想到,自己搬出来容易,搬回去难。

王阿婆越想越气,她觉得自己把房子赠与给了外孙,但是外孙并没有孝顺自己,也不让自己搬回去居住,她一气之下,把外孙告上了法庭。

1、王阿婆要求撤销对外孙的房屋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阿婆说自己把房子赠与给外孙后,外孙对自己不孝顺,也不让自己搬回去居住,外孙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2、刘言却说王阿婆已经把房产过户给了自己,双方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自己无需返还房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刘言主张2018年9月,外婆就把房产过户给了自己,2020年5月,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外婆当初系自愿把房子赠与给自己。

自己也从未说过不让外婆搬回去居住,自己多次表示随时可以将外婆接到涉案房屋居住,是外婆不肯回去居住。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王阿婆自愿将房屋过户给刘言,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王阿婆和刘言已经在2018年9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房屋的权利已经转移给了刘言,因此王阿婆无权撤销。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阿婆说刘言对自己不孝顺,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但是王阿婆并未提供,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阿婆要求撤销赠与,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4、老年人把房屋过户给年轻人,可以设立永久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和亲人后,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对房子还是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能够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对方不能强行把居住权人“轰出”房屋。

当然,为了避免麻烦,老年人养老,最好是守住老窝,护住老本。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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