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女子小张送男上司去酒店,上司却把手搭在小张的胸前,半年后,小张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在公司层面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小张,在一家医药公司的分公司上班,男上司王某,是该公司的区域销售经理,某日晚,王某到分公司出差,双方聚餐后,由小张送王某回酒店休息,两人共同搭乘一辆网约车。 没想到,王某会借着酒意胡来。 当时,小张坐在副驾位置,王某坐在后排,却将手伸到前排,边拍小张的肩膀,边询问问题,还摸了小张的脸和脖子,小张将王某的手臂拉开后,王某又将胳膊,搭在小张的肩膀上,顺势将手掌握拳,垂在小张的胸前。 小张只好将身体前倾躲避,王某却扯着小张的衣服,把小张拉回到副驾靠背上,小张还想挣扎,王某就更用力的拉扯。 网约车司机,看到后,说不要影响驾驶,王某才消停下来。 第二天,王某酒醒,后怕不已,多次联系小张,想要道歉,小张很纠结,既不甘心受欺负,又不想把事情闹大,影响了工作,在报警之后,答应可以调解,双方先自行协商。 半年后,小张被公司辞退,小张就把王某性骚扰的事情,反映给公司高层,公司听了王某的介绍,认为搭肩膀是无心之举,是小张误会了,但是,也辞退了王某。 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性骚扰,当时的行为,只是酒后的无意识之举,已经说对不起,小张也没说什么,双方的问题已经解决。 小张之所以投诉,是因为小张被公司辞退,所以才旧事重提,而且,公司知晓此事,也是小张自己投诉导致的,自己可没有对外散布,再说,自己也已经被公司辞退。 既不愿在公司道歉,也不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将触摸小张的头、脸、脖子,还把手垂在小张的胸前,这是与性有关的行为,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属于是性骚扰,公司的认定和处置是错误的, 最后,判决王某向小张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公司要将道歉的内容,发到全体员工的电子邮箱。 至此,小张终于拿到一个公道的说法。 面对性骚扰,女性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无论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不影响“被害人”的起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