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嫖娼时,突发晕倒,女方不知所措,喊来出租房房东帮忙。喂水、拍背、掐人中

小微的世界 2024-07-29 19:59:13

贵州,男子嫖娼时,突发晕倒,女方不知所措,喊来出租房房东帮忙。喂水、拍背、掐人中,2人一顿操作折腾了几个小时,发现男子病情越来越重,后壮了胆子拨打110、120,结果120还没到,男子就不治身亡。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因病死亡,但是男子家属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女方和房东告上法庭,索赔98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朱某从男子华某手里租了一套房子,用于不法交易。华某并不知情。 事发当日,男子罗某与朱某在出租房里从事不法交易时,突发疾病晕倒。 朱某不知所措,又担心报警被罚,于是便喊来房东华某帮忙。 华某当即和朱某对罗某实施救助,喂水、拍背、掐人中……发现罗某已经快不行了。人命关天,两人也没了顾忌,当即拨打110、120。 可悲剧的是,120还没到,罗某就没了呼吸。 事后,虽然经鉴定罗某系脑干出血后颅内高压致呕吐物反流误吸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且经病理组织学检验罗某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高血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朱某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但是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罗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朱某诱导罗某从事不法交易,朱某、华某2人明知道罗某患病,没有及时拨打110、120,未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要求朱某、华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朱某、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98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罗某家人的控诉,朱某认为自己很冤,认为与罗某之间的交易系你情我愿,在发现罗某病房后,也没有视而不见,已经喊人救助。 房东华某觉得自己更冤,自己事前并不知道罗某与朱某之间的不法交易,罗某也并非租客,自己只是好心帮忙。 朱某和华某是否需要为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先行义务、合同约定或是公序良俗、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则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第二、就朱某而言,朱某与罗某之间的交易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会导致罗某死亡,与罗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朱某与罗某同处一室,发现罗某突发疾病,负有一定的救助责任,虽然向房东华某求助,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救助罗某,但是并未及时拨打110、120,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与罗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就华某而言,华某作为出租房的房东,事前并不知道罗某与朱某之间存在不法交易,其实施的救助行为也与罗某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且作为房东也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也不存在过错。 华某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 第四、《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到本案,罗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身体健康与否有着清晰地认识。虽然朱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罗某系因自身疾病突发而亡,依法可以减轻责任。 考虑到罗某、朱某二人的过错大小,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判决罗某自负90%责任,朱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罗某家属9.8万余元,房东华某不担责。 据悉,一审判决后,罗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随后罗某家属又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亦认为决罗某自负90%责任,朱某承担10%的责任,房东华某不担责,没有问题,裁定驳回了罗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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