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e][doge]最近接了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被告租用了当事人的运营车辆,双方签了租赁合同,被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期满后有8000元租金没有支付完毕,被告就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了付款期限。
[doge][doge]后来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并更换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从此杳无音信。
[doge][doge]原告无奈只能向被告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
[doge][doge]结果立案时就遇到了问题,调解那边说找不到这个人,他们去户籍地调查,当地社区说被告原来是上门女婿,后来离婚了,之后就没在当地居住生活。调解员以找不到被告,当地社区不配合做公告送达为由不予转立案,后经“友好”沟通终于立案成功。
[doge][doge]结果开庭前法官又说了同样的说辞,在询问原告时直接说他们法院没有管辖权,问他法律依据是什么,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又说再研究一下。
[doge][doge]虽然民诉法规定了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经常居住地法官管辖,但在原告只能提供户籍地情况下,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没有管辖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照这个方案处理,那得有多少案件都无法立案?
程律师,闲鱼上交易被引导到微信上付费被骗,对方是外地人,我只能去被告所在地告他吗?可以就在我居住地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