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 《“外嫁女”的权益之争》
内容: 贵州省瓮安县磷矿资源丰富,素有“亚洲磷仓”之称。因建设规划所需,征用了部分土地山林。在征收过程中,有一家人因为补偿款的内部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关于“外嫁女”到底有无权利继承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讲评:中国政法大学 李蕊教授
问:这家人在承包土地的时候,最早是七个人 也包括两个女儿,后来女儿出嫁了,那么她们名下承包的土地就没有了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侵害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如果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那么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如果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或者虽然没有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但是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够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在本案中姐妹俩,在承包期内如果是因为出嫁是不能被收回承包地的,只有她们在婆家的新居住地 那么在娘家的原承包地才能够被收回,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我们对它的保障要避免两头站 两头空。
问:本案当中的妹妹认为,母亲去世了 母亲当时承包的那块土地所获得的补偿款,她应该可以继承,母亲承包土地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如果是遗产的话,妹妹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妹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显然是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而且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但是本案中土地补偿款在性质上是不属于承包收益的,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中的土地承包款,它的补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那么不能够列入到遗产范围,肯定就不能发生继承。
问:那么家中如果有老人故去,那么他承包的土地和土地的承包权是否能被继承?由谁来继承呢?
答: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这样,如果家庭的部分成员死亡,那么这个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发承包地的继承问题,即使是承包整户死亡,承包户不存在了,那也不可能发生继承,一般就是由发包方去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