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免费分享推荐性国标,被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认为侵犯著作权,并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15 万元。 以后看来搜不到公开免费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了。。。[捂脸] 这个怎么说呢,这类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事实上这类标准跟一般的著作权产品的性质并不相同,其推广执行的公益性质恐怕要重于维护其著作权,并从其中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给社会带来的价值,个人认为,行业协会,团体,企业等自行制定的标准,也许可以按照正常的著作权的进行收费和保护;而国家推荐性标准,特别是从我们国家大政府特性角度来看,国家推荐性标准,也许可以考虑以国家买断的形式,买断其著作权,然后由国家对社会公众免费公开分享。 如果因为经费有限的问题不能全部买断,那么索性就再对这些标准进行分类,明确哪一类有必要由国家组织推荐的标准设置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剩下的则因为必要性不高或者市场化运作可能更合适而设置为另外一类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 否则,很多几乎是对于社会和民众影响很大,有必要公开的推荐性标准,却因为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不被公开,最终因为这些标准涉及到的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产品,而影响到公众安全和健康,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