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唐宋离婚也没冷静期啊

桂香说杂货 2024-08-17 14:16:32
依《唐律疏议户婚》,唐朝法定离婚制度主要包括出妻、义绝、和离以及违律婚断离等四种。其中和离可谓是最具现代性的离婚制度,类似现代的协议离婚。 敦煌出土的一份“放妻书”原文是这样: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一个“放”字,其意是“放妻归于本宗”。相较于“弃妻”、“逐妻”或“离绝”等说法,已大有进步——放妻书绝非休妻书。不说别的,没有撕破脸,没有冷冰冰,还有点温情脉脉,给双方都留了体面,点赞。 虽然,唐代离婚主动权仍然在丈夫手中,但这还是折射了当时的价值观、女性地位的提升、她们对于在婚姻中自身状况的觉醒与关注。放妻书还暗示着对再婚的鼓励,这也是唐代婚姻关系的一个特殊之处。 与“女子再嫁为耻”的固有印象不同,两宋时期女子婚嫁具有较高的自由度,甚至在财产权上也有所倾斜和保障。 宋太祖时颁行的《宋刑统·户婚律》就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夫妻和离具有合法性,且妻子有改嫁的权利。宋真宗时,如若丈夫转移财产,人也走了,导致妻子无法生活自给,妻子即可单方面解除婚姻。 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认祖归宗。后来他给范氏宗族订立的《义庄规矩》中明确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这样的规矩充分证明了女子在婚嫁方面的自由程度。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其中提到,如果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亲属的侵犯,即便未遂,也是可以离婚的。 总之,南宋妇女离婚改嫁已非稀罕事。 最著名的例子是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李清照状告再婚丈夫张汝州。这一举动都被视作夫权社会中难以接受的挑战,但她的确是如此做的。在李清照写给翰林学士綦崇礼的答谢信中有这样四个字:“惟求脱去”,可见其心。 无论再嫁,亦或提出离婚,李清照都不是孤例。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记载还表明,宋代女性已具有财产继承权,女儿不仅可以继承父母之财产,成婚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妻子按律也是有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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