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男子和卖保险的女子在酒店多次发生关系后,又以给儿子买保险为由将对方约到家里,将对方抱到房间的床上,没想到,这次卖保险的女子不干了,打电话报警告男子性 侵!事后,辩护人称男子拒绝买保险,女方故意报复陷害,但法院不这样看。 张封驿(化名)是1971年3月3日出生的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在湖北省荆州市,走南闯北多年,也算见了不少世面。 案发三年多前,张封驿认识了女子夏某,经过交谈后,张封驿得知对方是卖保险的,或许是因为夏某漂亮,张封驿和夏某互换了联系方式。 为了帮助夏某,张封驿帮夏某介绍了几个朋友,让朋友在夏某处购买保险。 至于张封驿自己。 张封驿表示,他和夏某签过一张投保书,也找了保险公司询问,可保险公司说他身体不好,不能投保,所以就没有在夏某处买保险。 张封驿表示,他和夏某后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两人认识的三年多里,他们到酒店、宾馆开房的次数有十五六次之多。 他记得很清楚,案发当年1月份,两人在汽车站对面的酒店开过一次,3月份,又在某高端酒店开过一次。 1、夏某朋友韩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7月7日早上,夏某约了我下午14时左右,在县里见面谈事情,但她当天爽约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约定地点。 当天16点左右,夏某给我发了一条微信,叫我救她,我看到后意识到可能出事了,问她在哪,接着夏某给我发了位置,县汽车站附近。 夏某发信息说,张封驿想强奸她,她现在逃出来了,很害怕。 我到了夏某发的位置附近,看到有警察到达现场,然后和夏某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我认识夏某和张封驿好几年了,大家是朋友关系,案发时的情况我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别说韩某不清楚案发时的情况,就算韩某清楚,单凭她的证人证言,也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更无法完成对张封驿的定罪量刑。被害人夏某又是怎么说的呢? 2、夏某陈述: 7月7日这天,张封驿打电话跟我说他儿子要买保险,要我到县城找他。 我到了县城后,张封驿把我带到他家里,我们一边喝茶一边谈论买保险的事情。
聊了一会,张封驿便把伸手了过来,我很生气,站起来对张封驿说放尊重点,不要对我有什么想法。 张封驿退下后,我们又接着聊保险的事情,过了一阵,他又开始动手,看到我发脾气才停止。 让人没想到的是,刚安静了一会,他就直接把我抱起来,扔到他房间的床上,我抓着裙子不给他脱并咬他左臂,一直用手推他,他用左手大力地打了我两巴掌,然后就放弃了…… 3、关于两人情人关系一事,夏某解释说。 我开始做保险业务后,跟张封驿到过县城的酒店,在聊天过程中半推半就跟张封驿发生了关系。 之后张封驿有签过投保书,但过了一段时间,他就说资金周转不过来,不肯缴纳保险费。 第二次是两个月后,张封驿又联系我,说要办理他本人的保险,因为张封驿是开工厂的,经济能力很强,于是又跟他去县城的酒店。 4、本案除了夏某陈述、夏某朋友证言和张封驿供述外,还有以下证据: 鉴定意见显示,夏某面部及颈部挫伤,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楼道监控视频显示,15时15分夏某出电梯进入张封驿房间,16时34分夏某离开房间进入电梯。 16时38分,张封驿离开房间进入电梯。 夏某与张封驿叔叔的通话录音,内容大致表示知道对其伤害大,希望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夏某表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房记录、通话记录、张封驿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病历等等。 5、法院意见: 第一,张封驿和夏某虽然曾在案前发生过关系,但并不能推断出本次案发期间,夏某系自愿的。 而且夏某也解释了,两次与张封驿发生关系,是希望以此获得保单,但张封驿两次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履约支付保险金,导致保单未能签售成功。 当夏某意识到张封驿是想以购买保单为名,诱骗她与其发生关系,便没有再与张封驿联系购买保单,也不愿意再与张封驿发生关系。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张封驿的行为违背了夏某的意志。 第二,虽然张封驿只承认双方因购买保险事宜打了夏某一耳光,但检查结果显示,夏某出现了左下颌部肿胀,右颈部皮下出血的轻微伤情。 再加上夏某离开张封驿房间时神情慌张,夏某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可以印证双方在房间内有过激烈的争执或拉扯! 法院判决,张封驿构成强奸罪,张封驿在夏某反抗后,主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张封驿有期徒刑1年。
呵呵,不买产品光想白嫖的下场[滑稽笑][滑稽笑]
卖保险都这么难了吗?
干销售多少都有点不正经
男的只是拒绝捆绑销售没色病,女捆绑销售违返经商法,先抓了。
保险和身体一起卖
买保险多少钱,有个朋友要问问[开怀大笑][开怀大笑][开怀大笑]
干销售的不容易啊
活该!想白嫖,不可能!现在女人都狡猾得恨!
。
快不得我女同事屡屡拿下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