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漯河郾城区党某某杀害法官王佳佳的行为,光靠严惩能解决问题吗?能避免此类案件再

清风山涧溪明月 2024-08-18 18:43:16

对于漯河郾城区党某某杀害法官王佳佳的行为,光靠严惩能解决问题吗?能避免此类案件再度发生吗? 理论上讲,无论多大的仇恨,多大的冤屈,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其他人生命的权利。对于无视法律规定,一意孤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必须严惩。 但是,怎么严惩?最严的刑法无非就是死刑,就是让行凶者偿命。这是严惩的上限了。问题是这个严惩的上限并没有超过罪犯作案前内心准备承受的代价。人家就是做好了以死相搏、与汝偕亡、自我毁灭、同归于尽的心理准备了,严惩有什么可怕的? 譬如这个杀害王法官的党某,人家作案后回家就服毒自杀,不想再活了。如果不是警察将其送医抢救治疗,恐怕就不需要检察院再起诉,法院再审判了,人家已经决定自我了断了。 像这样的杀人凶犯,你用“严惩”能让他感到害怕吗?能产生一点威慑力吗? 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家就已经不想活了,你的严惩对人家有意义吗? 因此,想避免或者是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用“严惩”恐怕不能发挥多少作用!必须转换思维方向,从其它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 法院是干什么的?是主持正义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是惩恶扬善的,是抑强扶弱的,是息讼止争的。其中的“息讼止争”恐怕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因为法院接受的诉讼案件,估计大多都是民事纠纷,是需要法官通过调查落实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依据法律和天理人心、道德良知,进行调解和裁决,从而达到息讼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的社会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案件判决,如果留下了后患,不仅没有化解矛盾,息讼止争,反而引起更大的更严重的新的案件,那么,这个判决一定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恰当的。 近年来,我在网络上看到不少这种与汝偕亡性质的凶杀案。有些还非常凶残,非常血腥,受害者众多,让人感到非常痛心,非常惊悚。如果追查原因,就会觉得这些案件本不应该发生,是我们有些人的某种错误理念,导致了本不是恶魔的人,拿起了屠刀,变成了恶魔。这类案件太多,我不想一一举例。这些案件是不是应该促使我们警醒警惕呢? 还回到漯河党某某交通肇事赔偿这个案子上。在法庭判决之前,有没有人对党某某的家庭情况做过调查?有没有考虑过这笔数额不大的赔偿对党某某意味着什么?有没有实事求是地到医院问问医生,党某某的伤情治疗护理以及疗养所需要的资金和时间?有没有人问问医生党某某的伤情需要多长时间休养才能继续干活赚钱养活自己?有没有人想到党某某疗养恢复期间不能干活应该补偿多少误工费? 我不知道有没有,也不知道法官根据什么做出的判决。反正这个判决让党某某失望了,绝望了,决定铤而走险了。有人在网上发表精辟评论:理智让党某某走向法庭,法庭让党某某失去理智。法庭判决没有达到息讼止争的效果,反而激发了党某某以死相搏与汝偕亡的恶念,这不能不说是失败的判决。 社会底层百姓的思维方式,和社会上层人士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一味强调老百姓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遇到问题走法律程序,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再上诉,显然是不了解底层百姓心理的。他们的认识水平和经济能力,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社会中上层人士那样,按部就班地走法律程序。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措施,要么忍气吞声,甘心认命;要么就会铤而走险,以命相搏。 如何解决这类问题?还是应该回到以民为本的思想上来,回到同情弱者同情底层百姓的思路上来,要从他们的客观实际出发,去帮助他们分辨是非,认识法律。既要满足他们的正当利益诉求,还要让他们懂得法律,认识法律,尊重法律。同时在法官的自主裁量范围内,尽量照顾底层百姓的利益。按照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对底层百姓“赏赐宜厚,罚黜宜缓”的原则,适当照顾弱者的权益。 有些人会说,法律必须一碗水端平。你以为的一碗水端平,在底层百姓眼里是不是一碗水端平?9000元在富豪大款眼里的分量,和底层百姓眼里的分量是不是一样?法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原则,一碗水端平,在小事上灵活一点也是可以的。何况人们在面对经济纠纷时,往往是让双方都做出让步,想少出的往上增加一些;想多要的适当往下降一些。这样双方就会向中间靠拢,最后达到双方都基本满意的效果。如果按住萝卜一头切,被切的又是弱势一方,那么他就会觉得自己受了欺负,不仅是经济损失,而且是践踏了人格尊严。于是,矛盾势必就会激化,本来息讼止争的法官,就会成为发泄对象了,谁也不想看到的悲剧就发生了。 血案已经多次出现,教训不能说不惨痛。汲取教训,毋蹈覆辙,才是智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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