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贪心!”湖南衡阳一名女子回乡筹备结婚事宜时,因乘坐摩托车回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案发后,未婚夫在至少已经给女子及其父母支付23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仅要求女子父母返还10万元都被拒绝。多次索要被拒后,未婚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但这时其诉求是要求女孩父母全额返还。
练先生平时在外地经营一家公司,返乡过春节时,练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刚大学毕业的陈女士。
练先生对陈女士一见钟情,二人认识当天互加微信。
得知陈女士因大学毕业刚与男朋友分手后,练先生对其展开追求。春节过后,陈女士同意到练先生的公司上班,但并没有明确同意做练先生的女朋友。
陈女士到练先生公司上班几个月后,因二人醉酒的情况下开了房,陈女士一气之下,又回了老家生活。
陈女士回老家生活期间,练先生持续给其发了三个月的工资,并经常打电话和发信息劝说其回公司上班。无果后,练先生主动开车回老家接陈女士。
陈女士父母得知女儿回老家的真正原因后,要求练先生对女儿陈女士负责,并在老家摆酒订婚。
练先生同意,还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承诺年底回乡过春节时会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再支付8万元彩礼。
其实当时陈女士是不愿意的,但父母公开了自己与练先生开过房一事,且其当时单身所以也没有反对。
摆酒订婚次日,陈女士乘坐练先生的车回公司上班。
回到公司上班后,虽然二人的关系已经确认了,但练先生还是按照之前的待遇给陈女士发工资。
时间很快来到了年底,练先生因要忙着收账,就让陈女士一个人先乘车回家筹备结婚事宜,自己等忙完公司的收尾工作后,再独自驾车回家。
陈女士回家前,练先生给其支付了10万元,并明确告知陈女士称,这不是彩礼,是摆酒方面的支出。
可谁也没想到的是,陈女士从车站出来,乘坐摩托车回村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家里的电话后,练先生立即放下手上的工作,回老家处理此事。可春节过后,练先生仅想要回春节前转给陈女士的10万元,却被其父母拒绝。
练先生多次讨要无果后,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练先生认为:
第一,订婚时所支付的10万元是彩礼,二人因陈女士意外去世而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春节前所支付的10万元是委托保管合同关系。陈女士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有义务返还该笔款项。
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三,虽然其与陈女士是准夫妻关系,但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其对陈女士没有支付抢救费、丧葬费的义务。即陈女士父母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简而言之,领了结婚证的夫妻才有义务给对方支付抢救费、丧葬费,情侣之间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而先垫付的,从民法上讲,叫做“无因管理”,有义务支付的叫做无因管理受益人。
据此,练先生要求受益人陈女士父母返还3.3万元。
陈女士父母认为:
首先,练先生给陈女士支付的第一笔10万元,是练先生与醉酒的陈女士开房后,为了不让陈女士报警而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其一方对此没有返还义务。
其次,练先生庭审时承认给陈女士支付的第二笔10万元并非是彩礼,而是用于二人摆酒结婚用的款项。
但在陈女士到家前,其已经代为垫付了所有支出,故这10万元实际上应当返还其已经垫付的款项。
为了证据该主张,陈女士父母向法院提交了酒店出具的收据、购买结婚用品时开具的收据等证据。
最后,练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为陈女士垫付的3.3万元,是其自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故无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到本案中,陈女士父母主张第一笔10万元是赔偿款、其事发前已经垫付了10万元摆酒支出,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支付酒店酒席定金3千元,故其应当要为此承担不能举证反驳练先生一方观点的主张,且陈女士父母己经因陈女士死亡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因此,其作为无因管理受益人有义务返还练先生为陈女士所垫付的3.3万抢救费、丧葬费。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陈女士父母应支付练先生23万元。一审宣判后,陈女士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