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喝农药自杀后:法院揭示农药经营方、学校、父母责任真相

诗槐人间真实 2024-10-30 20:35:37

作者:文随艺动

法院判决引关注 学生自杀事件详解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引人关注的学生自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在这起悲剧中,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在放学后购买并喝下了农药“敌草快”,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李某的父母将学校和农药的经营方告上法庭,索赔111万余元。

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决农药经营方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65万余元,而学校则被认定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背后,是法院对事件的细致调查和法律分析。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李某在自杀前曾有过自杀念头,并向同学表达过自杀的意向。

老师知道后,对此也进行了干预,包括心理辅导和告知监护人。但在李某自杀的那天,他未表现出明显异常,正常离校后在校外实施了自杀行为。

法院查明,李某父母在外打工,5月6日上午,李某与祖母一同被喊到校长办公室,校长劝说李某把字写好,不能让人看不懂,并让他把五一假期作业补完后下午来上课。李某答应补完作业。

当天放学后,李某在17时51分走出校门。18时左右,李某在张某、王某夫妇共同经营的某经营部买了1瓶农药“敌草快”,张某为此进行了登记。

李某随后喝下该农药,当天19时左右,被人发现泡在河水里,并不时用头撞河坝里的石头。发现者得知李某喝药自杀就报警了,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经抢救无效,于5月9日死亡。

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农药经营方在向李某出售农药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尽管经营方辩称已进行了询问并建立了销售台账,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其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农药经营方对李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关于学校责任的判定,法院认为,李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校外,且在学校得知李某未到校后,已及时通知了监护人并进行了搜寻。因此,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心理异常未能给予足够关注和干预,法院认为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父母应承担90%的责任。

学生离校自杀 父母起诉学校与经营方

在详述这起令人痛心的自杀事件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事件的始末。

李某,一名初二的走读生,在一次放学后选择了一条不归路。他离开学校后,购买了剧毒农药“敌草快”,并最终在河边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这一行为不仅令他的家人陷入无尽的悲痛,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诉讼。 李某的父母在悲痛之余,将矛头指向了学校和农药的经营方,认为他们对于李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们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干预李某的自杀倾向;而农药经营方则未尽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剧毒农药的法定义务。

基于这些理由,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方共同承担1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至于李某的父母,法院认为他们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心理状况疏于关注和干预。

李某在校期间曾多次表达出自杀的意向,并有一次吞服樟脑丸的自杀行为,但这些异常心理和行为并未引起父母的足够重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在孩子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时,应及时关注并采取干预措施。然而,李某的父母并未做到这一点,法院因此认定他们在监护上存在过错。

经营方赔偿 学校无责 父母承担主责

经过慎重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农药经营方由于在销售过程中的疏忽,被判承担10%的责任,需赔偿李某父母10.65万余元。

而学校,因为在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没有明显的过错,被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李某的心理问题,法院认为他们负有90%的责任。

这一点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监护人责任的重视,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家庭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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