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和女友先后3次发生关系,谁知第三次结束后,女友就报了警称被侵犯,于是男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男子称前两次是半推半就,第三次没有发生。法院确实认为前两次不宜认定,但是第三次却有不同看法。
男子聂某和女子吴某都是贵州人,2017年4月的时候,在老家经人介绍相熟,随后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期间聂某得母亲非常认可吴某,于是便给了吴某16000元作为见面礼。
一个月之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当月下旬,聂某就和吴某云雨了一番,随后聂某就进行了道歉,吴某想到以后还要结婚,所以就原谅了聂某。
结果一个月之后,聂某故伎重演,再次和吴某云雨一番,同样,在事后也进行了道歉,吴某这一次也没有追究。
可是,毕竟事不过三,一个月之后,聂某接到吴某电话,称要回老家,于是聂某就来到了吴某的租住处,两人聊了一会后,又发生了关系,这一次,吴某将聂某的上臂咬伤,而吴某则留下了轻微的挫伤。
事发后,吴某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母亲和姐姐,两人过来之后就选择了报警,聂某则在一处菜市场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聂某辩称其与吴某是恋人关系,两人年底就要结婚,前两次关系系双方自愿与其发生,其根本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至于第三次的那一次,是因为吴某和他人关系暧昧两人起了争执,根本就没有发生。
吴某却表示,第三次的那天,自己告诉聂某想要回老家,聂某来了以后,将自己的双腿用鞋带绑住,并强行发生的,自己挣扎了很多次,期间还咬伤了对方,在对方离开后,自己告诉了母亲和姐姐,就选择了报警。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实际上,双方最具有争议的就是第三次,聂某称没有第三次,而吴某表示第三次被对方使用了暴力手段,而且前两次自己也不同意,也是被迫的。
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自某陈述这两次其并不情愿,但双方均确认被害人当晚并未呼救,其挣扎、反抗既不激烈,也不坚决;而被告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强迫手段,但程度非常轻微,考虑到双方当时系恋人关系,被告人事后都进行了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报案笔录中对此也未主动提及。因此,该两次关系更类似于情人之间的“半推半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不宜认定为犯罪。
结合现有的证据,聂某在到案后所作的供述中即如实交代了因被害人提出要回老家,其即赶到被害人暂住处,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和挣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聂某当庭推翻以往供述,并辩称上述供述系在被威胁的情况作出,但是同步讯问录像显示被告人在交代上述事实时表情自然,供述的细节也比较完整,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两人虽系男女朋友关系,但也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但聂某仍然不管不顾,采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得,并造成被害人多处擦挫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判决聂某有期徒刑3年。
有人说,两人都打算年底结婚了,如果先去领了证,估计也不会有这么多事情,真的是让人不解。
还有人说,即便是恋人,也不能这样,这下好了,恋人也做不成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这不会是编的吧!!!!男女朋友关系,巴不得多来几次,报个毛警。[抠鼻][抠鼻][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