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用震楼器的下场!浙江一名女子因为楼上噪音太大,难以忍受,便特意购买了震楼器进行反击,万万没想到,楼上住户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租房费等费用共计32800元!
张先生是楼上住户,王女士是楼下住户。因为楼房较为老旧、隔音差的缘故,王女士经常觉得张先生故意制造噪音来骚扰自己,便多次找物业上门协商此事。
张先生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在物业的协调下,张先生特意购买了地毯、换了静音拖鞋,来尽可能的少制造噪音。
然而,纵使张先生如此的小心,王女士仍然觉得不满意,甚至张先生日常的做饭、洗碗、上厕所都成为了噪音。
张先生耐心的解释以后,王女士仍然不为所动,直接要求张先生约束自己的行为,比如晚上10点以后不能使用马桶。
自己的房却还要受如此多的限制,王女士的无理取闹,在让张先生直接失去了耐心,索性不再理睬王女士。
另一边,王女士发现房子仍然有噪音后,直接购买了震楼器等工具进行反击,让楼上的张先生苦不堪言,不得已之下报警求助。
民警到来后,对王女士进行了处罚,并没收了王女士的噪音工具,同时对王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民警处理完才没过几天,王女士又重新购买了震楼器,继续对张先生进行噪音攻击。
张先生为此无法入睡以后,不得不搬离自己的家中在外租房,同时将自己的房屋承租了出去。
但令张先生无语的是,一连租住了两个住户,都被王女士的噪音赶走。
自己有家还得在外租房,房子又被王女士干扰的租不出去。这让好脾气的张先生也彻底无语,便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租房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800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张先生想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那就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首先,张先生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张先生家中的情况,证实张先生并没有有意制造噪音,王女士所谓的噪音,都只是张先生日常生活所发的噪音。
其次,张先生提交了租房合同、住院治疗费用,证实因为王女士的无端骚扰,导致自己产生了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
王女士辩解称,是张先生制造噪音在先,自己只是被迫反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张先生能够打赢官司吗?
很显然,这是一起因为邻里纠纷引发的纠纷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双方之间均应当互相克制、秉持着公平原则,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邻里关系。
通过法院调查的情况来看,张先生并非有意制造噪音,只是正常的生活,而王女士却故意通过震楼器等工具侵扰张先生,已经对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综上,结合张先生的租房情况、精神状况,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9600元,含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有些人说实话不适合群居!首先不论两边谁对谁错的问题。这个噪音的标准是否有依据。如果有,那么女的完全可以提供证据。一个分贝检测加视频为证就好了!如果是女的精神敏感,那就谁住她楼上谁就倒霉。
不认账就是了!
判的很好!但我想知道法官如何认定楼上从来没有制造过噪音,又如何判断楼下使用过震楼器制造了噪音呢?
兄弟把房子1块钱租给精神病人。
一类生活区域(如住宅区、乡村住房):夜晚噪音超过50分贝算噪音扰民。 二类生活区域(如住房、商业混合型区域):夜晚噪音超过65分贝算噪音扰民。 对于装修时间,一般允许在早上7点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到傍晚7点进行装修,以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