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和情人发生关系,每次收费160元,不到半年,意外发现宫外孕,情人对此不管不问不担责,为了拿到赔偿,女子将情人起诉到法院,索赔6000元,法院会怎么判决?(案例来源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2023年,女子王某刚生完孩子半年,认识90后男子李某,两人确立不正当关系,王某多次去李某家里发生关系,因为下体出血,王某去医院检查,被告知再次怀孕,还是宫外孕,但是,李某认为,两人只是交易关系,不肯去医院签手术告知书,不愿负责。 报警调解无果后,王某只得向丈夫坦白,请求丈夫帮忙签字,让自己完成手术。事后,李某仍然不管不问,丈夫也提出了离婚,越想越气的王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共计6000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看待呢? 第一、这是要一起健康权纠纷,两人发生关系后不必然怀孕,更不必然会宫外孕,属于非人为控制的意外事件,所以,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成立。 构成法律上的侵权,需要满足4个条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联系,原告的赔偿主张与宫外孕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原告自称已婚已育,但丈夫精子有问题且分居多年,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除被告以外,没有和其他人发生性关系。 再次、原告提供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被告曾承诺提供补偿。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原告陈述已婚已育,作为成年人对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法与情皆不容。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6000元,不予支持。 案例疑问#法律咨询##法律# 情人之间,给钱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嫖娼? 吴律的解答: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嫖娼系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原告自称每次和被告发生关系都会收费,但是,两人并非一夜情,今天是A、明天可能就是B,交易的对象固定,并非不特定人之间的交易,故而,只能认定为婚内出轨,而非嫖娼。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