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须捍卫恶意索赔不可取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8-28 07:32:06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从食品药品安全到职业打假现象,始终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同时,避免不当加重生产经营者责任。

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我国法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消费者发现问题商品时,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这一制度提高了违法经营成本,对不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近些年,随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被不断淘汰,为消费者营造了更加安全可信赖的消费环境,也实现市场的自我净化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也有人实施“知假买假”“连续购买后恶意高额索赔”的行为。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以实际生活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恶意索赔行为通常具有明显的商业化和策略性特征,普遍通过大量采购、高价采购、连续采购的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乱象,为经营主体带来沉重生存负担。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而“知假买假”“故意连续购买后恶意高额索赔”的行为表面上似乎遵循了法律条文,但实际上背离了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使经营主体如履薄冰,抑制了市场活力。为有效遏制恶意索赔行为,《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后索赔,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情形,设定了明确的限制,以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当然,食品药品安全还需要监管部门、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闭环,构建全面覆盖的监管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消除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隐患。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到最终销售,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则要主动增强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积极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可以更加理性地选择商品,也能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当监管部门的监管、企业的自律和消费者的监督形成合力,食品药品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每个人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健康安全的饮食和医疗。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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