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将取消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了,具体条例意见稿原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为在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病残等级条件且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 ,办理退役手续后无工作单位、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在 办理退役手续后1年内,凭服现役期间原所在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或者患病治疗的确切档案记载,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应待遇。 目前新修订的意见稿正处于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有什么想法,各位战友可以登陆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网站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