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博基尼“换马甲”异地投保,发生事故车损18万元理赔被拒

扬眼 2024-08-30 21:52:17

南通一车主用不真实的外省牌照为自己的豪车投保,保险公司发现后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但车主并未理睬。几个月后,这辆兰博基尼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18万余元,为了理赔问题车主将保险公司告诉法庭。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豪车保险理赔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通豪车用广东牌照投保,保险公司发现猫腻

2021年12月,家住南通的李某为自己购买的一辆二手兰博基尼跑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牌由此前的连云港牌照变更登记为南通牌照。一周后,张某为该车在天津某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车牌登记为天津牌照。

2022年12月,李某为该车向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但车牌登记为广东肇庆牌照,住址也填写为广东某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该保险单限在广东省销售,保单上对此有明显标注。

保单签发后不久,李某以车辆在购买保险后车牌又从广东肇庆牌照变更为南通牌照为由,申请办理保单信息变更,保险公司依据该广东肇庆牌照的车辆登记证书出具批单。

办理变更手续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查询上述广东肇庆牌照车辆的机动车信息。2023年4月,公安机关回函告知没有查询到该广东肇庆牌照车辆信息。收到回函当日,保险公司以李某涉嫌提供虚假行驶证等材料进行投保为由,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李某拒收该邮件,也未办理。

2023年9月,李某驾驶这辆兰博基尼跑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保险理赔问题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用18万余元。

法院: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驳回车主诉请

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涉保险是由中介人员上门推销,其仅向中介提供案涉车辆真实行驶证,并参与其中的人脸识别和缴费环节,其余均非本人操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在向广东某保险公司投保案涉车险过程中,李某作为投保人必须使用本人手机号码进行身份验证后进入保险条款、投保单的阅读环节,确认无误并电子签名后完成实名缴费。保险公司也向李某发送过手机短信提醒和相应的链接。即便如李某所述,都是保险中介人员代为操作,也是李某授权他人的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保险中介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所以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承担。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出案涉广东肇庆牌照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都不是其提供的,但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批改的同时向李某发送了手机短信提醒和相应的链接,李某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对保险中介人员代理行为的追认,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李某承担。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车险等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李某在投保案涉保险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真实牌照号码,此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依法可解除合同。相关邮件系被李某拒收而退回,保险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案涉保险合同已解除。本案事故发生在解除合同之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豪车因保费差异而在异地投保非个例

车辆发生事故无法得到理赔保障

法官介绍,《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的车辆投保案涉保险过程,系伪造、变更车辆信息进行投保,且李某系连续两年使用不真实的外省牌照投保,难以认定其诚信投保,不符合《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豪车因保费差异等原因进行异地投保的现象并非个例,且多为通过线上渠道、经中介转手办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建议车主秉承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切勿故意隐瞒、篡改重要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车辆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勿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办相关保险业务,以免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而作为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投保流程的审核和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严格审查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在知道存在合同解除事由时,应在三十日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于劲松冒亚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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