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代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屡禁不止的代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下代孕医疗机构。

张荆律师 2024-08-31 22:44:53

#打击代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屡禁不止的代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下代孕医疗机构。代孕到底损害了什么?

有人认为代孕行为,是解决了一部分人的生育权的问题。那么,首先,我们要厘清代孕行为到底是否具有生育权?

怀孕行为是一个全过程行为。包括了精子卵子的结合,进入母体子宫后的着床,胎儿与母亲的脐带连结,母体对胎儿的血液供给,胎儿生命变化与母亲情感上的相互影响。2022年《自然》(Nature)子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通过研究数据提供了女性妊娠对大脑的关键影响,指出了大脑结构和功能在妊娠出现后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变化是促进孕期以及产后成为母亲的关键因素。同时,这种变化对于建立母婴关系也至关重要。这项研究成果进一步证明妊娠是建立了母胎关系,而不是子宫的单一功能,同时也证明从女性到母性是随着妊娠而发生的事实。

十月孕期满,胎儿分娩,出生后的胎儿与母体由母胎关系转为母婴关系,此时,婴儿与母亲互为依存。出生后即刻母婴接触,对新生儿生长发育有积极意义。从医学临床分析结果来看,母婴是否即刻接触不仅涉及到母婴健康的积极影响,也涵盖了其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反向印证了母婴虽然作为两个独立个体但又具有先天依赖性与不应分离性。所以,分娩后的母婴不可分离是一种生育伦理,是母婴共有的基本人权,也是母体生育权中“育”的应然组成部分。

而代孕的最终结果,是在胎儿分娩后就需与母亲分离。这不但剥夺了母亲对胎儿的情感,也同时剥夺了胎儿对母亲的需要。

怀孕目的,怀孕主体、分娩主体与哺育主体应当是一致的,才能符合生育规律和生育伦理,这属于生育权的范畴。但代孕不同。孩子出生即与母亲分离说明,生育不是为了抚育新生儿,是一种不符合生育规律和生育伦理的生育异化,因而很难说,这是一项正当的生育权,甚至也不能称其为一种权利。

如果生育是一种生理能力,孕妇是否愿意主动选择承担痛苦、危险与麻烦?代孕的人明知会承担这些,最终却甘愿以身涉险做出代孕决定,能说这是一种生育自由?

所有的代孕行为中,必然蕴含了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而这项合同是把生育力做为交易的标的进行市场化。强行切割母婴关系,忽视母胎关系中“胎儿”所具有的生命属性以及出生后所具有的人格属性。这种以协议方式约定代理孕母的身份利益、约定胎儿与婴儿的人身权利,从法理上讲是以其约定性在违反法定性和伦理性。

如果再从协议的诚信角度来说,孕母交出胎儿,遵守了约定,但却损害了胎儿对母亲的依恋的需求,又损害了胎儿的利益。同时,从一个母亲的身份角度,事实上是抛弃了自己对胎儿的养育义务。

以抚育为目的的代孕行为,是女性生育权;以互惠为目的、以契约为手段的代孕行为,本质上是对女性生育力市场化。女性生育决定权不等于女性将生育力市场化,对女性生育力进行交易是对女性的物化,也是对人类生育尊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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