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非常罕见的案例,而且进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雁芙说趣事 2024-09-01 18:17:23

“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非常罕见的案例,而且进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原文见下图。

简要介绍,张三头部被李四用啤酒瓶打伤,张三枪李四的手机用来报警,在抢手机过程中用手抓伤李四面部,胸部,并咬了李四的手部一下。

警方介入,张三头部受伤轻伤二级,李四未要求伤情鉴定。李四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张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被行政拘留5日。

张三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三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存在相互殴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院驳回张三诉讼请求,张三败诉。

二审张三胜诉,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撤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要旨】以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原文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故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温馨提示:目前动手还是容易被定为“互殴”,虽然有这样的权威参考案例,但是现实还是很复杂,仅供参考】#被逆行女司机打伤男子若还手如何定性##路虎女司机打退伍军人官方发声#

0 阅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