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晚,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定昌镇南头村村民张先生的父亲,在骑电动车前往县城的路上,不慎撞上了横跨道路的供热管道,导致严重受伤。
尽管最初只是脸部和手部受伤,但在家中短暂休息后,张先生的父亲开始感到头痛,并随后被送往医院。
不幸的是,尽管进行了两次CT检查,张先生的父亲还是在转院途中去世,死因为颈椎骨折。
据张先生描述,事发路段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设置任何警告标志,而且该路段实际上是一条经常被周边居民使用的硬化道路。
尽管当地发布的通报称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并且设置了警告标志,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些警告标志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设立的。
目前,家属与相关部门之间关于责任归属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家属表示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将考虑提起诉讼。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太不负责任了!供热企业把管道架这么低,还不设个明显的标志,这不是等着让人撞吗?出了人命还不认账,真是让人心寒!”
也有网友认为,通报明显在推卸责任,说什么不是路,明明就是一条大家常走的路。这种事发生后,第一时间应该调查清楚,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而不是找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那么,在此次事故中,供热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供热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可能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供热管道的安装高度过低,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这表明供热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公共安全。
其次,尽管政府部门称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但如果实际存在通行情况,道路管理部门则应负责维护该区域的安全,包括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避免行人和车辆发生意外。
因此,若能证明供热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它们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