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晓言的若曦 2024-09-03 00:32:36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7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诉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PS:

对合同转让的

为保护原合同相对人权益

通常按照原合同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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