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相关制度建设步伐呈加速趋势。特别是针对数字经济和数据安全管理的上位法不断完善,更对“治”层面的具体执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李海楠
在当前民众共享“数字红利”的时代背景下,数字经济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其中,网络数据安全更是守护和服务民生福祉的重要“安全阀”。
8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旨在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会议指出,要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明确各类主体责任,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要厘清安全边界,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安全应用网络数据,不仅是民众检索、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风向标”,还是提升政务服务和管理效能,推动落实数字校园、智慧交通、远程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指挥棒”,更是带动就业、为产业增效,力促经济社会实现普惠性、基础性数字发展成果积累的重要基石和手段。
正因如此,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一直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向而行。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研究完善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的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要求。
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围绕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呈加速趋势。特别是针对数字经济和数据安全管理的上位法不断完善,更对“治”层面的具体执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法治建设方面,近年来,国家立法紧随形势和要求,贯彻了积极出台新法、完善旧法的主基调。在传统立法层面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持续营造安全环境的同时,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安全保障。
为应对新形势的发展,2021年9月1日起又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通过提供我国数据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揭开了我国步入数据安全治理新时代的序幕;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越发细化,明确了针对“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处理予以规制和约束。
此次国务院审议通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正是在网络数据安全治理层面贯彻上位法要求的深刻实践。比如,明确数据处理者应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以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等风险。
还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以便在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防止危害扩大,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也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时应遵守的规范,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科技发展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学界一直将科技监管形象比喻为“刀锋上的舞蹈”。本质上,就是呼吁必须准确掌握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点。稍微偏左或者稍微偏右,都有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言外之意,更是对精准监管和安全把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更加凸显了完善网络数据安全法治保障水平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的是,只有在科学有效监督和约束的前提下,数字经济规模化发展才能持续造福经济社会。
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数据安全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为更好地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于“数字经济”诸多方面的改革要求,需要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不断助力各行各业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共促网络数据更加安全,让网络数据真正给百姓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