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怀孕就诊强制报告,这是一项什么制度?

钱江晚报 2024-09-05 16:32:47

潮新闻客户端记者潘璐实习生戴滢王琦欣

日前,据《江苏法治报》报道,在南京市溧水区,当地针对未成年人怀孕推出的强制报告弹窗提醒程序上线近1年,已获取相关线索13件。除南京市外,多地也在推行未成年人怀孕强制报告制度。9月4日,“强制报告未成年人怀孕无需纠结”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图源:视觉中国

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充分法律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9部门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正式写进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了9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学校、社区、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群体均具有法定的报告义务。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保护有何意义?潮新闻记者向多位法律从业者了解情况。

这些场景下,侵害未成年强制报告制度将触发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玲介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一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从源头上预防、及时制止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称,触发强制报告比较常见的场景主要是两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报告制度的触发场景十分广泛,比较常见的触发场景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怀孕、流产或身体多处损伤等疑似受侵害情况时,教育机构在日常教学或校车服务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未成年人救助和福利机构等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以及旅店在接待未成年人时发现异常情况时。”

“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等情形时,必须立即通过报告机制向相关部门报告。”夏海玲称。

何永萍进一步补充道:“一旦发现这些情况,相关人员必须通过强制报告系统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及时的保护。”

谁是承担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

对于承担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陈松涛称,主要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如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旅店等。”

“当未成年人怀孕后到医院就诊时,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陈松涛说,“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夏海玲强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目前的成效与面临的挑战

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何永萍总结称:“报告主体范围较窄、责任意识不强、线索发现渠道有限、监督追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宣传力度不足都是当前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她特别提到,一些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对强制报告的敏感性不足,导致部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能被及时发现。此外,部分报告主体由于担忧自身隐私或名誉,可能未履行报告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的实际效果。

“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很多受害者不愿意报告。”陈松涛告诉潮新闻记者,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出于未成年保护,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而进行报告的,在是否涉嫌侵犯隐私上存在争议。

“报告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夏海玲强调,相关组织和人员在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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