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事了!青海,王某正准备倒车,突然听到哐的一声,李某醉酒驾驶一辆电三轮,撞到车身右侧后逃逸,王某赶紧驾车追赶喊话,李某却不停车,王某就选择并排行驶,同时,不停地别车、超车堵截,最终,导致李某驾驶三轮车,掉入路边的排水沟身亡。(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据悉,王某是一名老师,当日驾车串亲戚,因巷道狭窄,准备停车后倒车进入,占用了对向车道,此时,李某驾车路过时发生事故,但是,选择逃逸,然后,在王某的追赶中,驾车掉入水沟,王某报警投案。 第一、王某构成何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老司机,能够预见到随意驾车追赶其他车辆,会造成被追赶者产生慌乱情绪,影响安全驾驶,而且,当时,天色已晚,路有积雪,路况不佳,追车行为有很大的危险性,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王某未能预见,其超车别停阻拦等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王某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为什么,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的行为仅仅是追赶、别车,并未直接撞击李某的电动三轮车,李某掉入水沟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驾驶行为,王某的主观过错是过失而非故意。 第三、事后,王某赔偿李某近亲属54万获得谅解,希望能够免除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符合非监禁刑的,应当使用非监禁刑,判处最低法定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为王某的追逐行为,导致被害人翻车致死的严重后果,虽然系过失,但不符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第四、王某是一名老师,被判刑罚后会影响职业生涯吗? 答案是肯定的,过失犯罪不会导致教师职业证丧失,但是,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是影响聘用合同,单位可以给予开除的处理。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