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选好女子进房间,就被民警抓了个正着

晴澍聊社会 2024-09-06 14:20:44

湖南,三名男子相约,从县城到市里的酒店4楼P 娼,不料一男子刚刚选好女子进入房间,就被民警抓了个正着,拘留5日。男子不服,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来源: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2020)湘8602行初2号)

刘峰(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仅仅是将女子约到了房间中,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Pc,行政拘留5日。

他愤恨、他不解,毕竟对于一个未婚的男子来讲,年纪轻轻就因为Pc被拘留,以后还怎么找对象。

事情要从一个月前说起,当时刘峰与两位男性朋友王某、李某一同吃饭饮酒时,王某谈起现在查的严,都没有了娱乐的地方。

“听说市里某个酒店的4楼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地方,里面的女生都很年轻…”

李某将从朋友那里听到的话,随口转述给了现场的二人。

李某虽然是说者无意,但醉酒的刘峰与王某却是听者有心,二人当即让李某细细说来。

随后,三人在一阵讨论后,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去市里Pc。

一路上,三人是又着急兴奋,很快就来到了指定的酒店上的4楼。

说明来意后,有一位经理带来了几个年轻女生,供三人挑选。

李某、王某各自选了一位以后,当即领着进入房间家中。刘峰因为不满意,便要求经理再换几个人。

经理看出刘峰是个挑剔的人,便让刘峰等个半小时左右,会有一个新来不久的女子,决对能够让刘峰满意。

大概20分钟以后,经理又带来几个女子,其中就包括提前说的女子小梁。

刘峰对小梁相当满意,当即带着小梁进入了包间内。

然而,还未等他开始,就恰巧遇到了民警巡检,并以Pc为由,将刘峰及李某、王某、小梁等人带走调查。

随后,警方根据情节的轻重,对几人分别做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其他人对处罚结果没有异议,毕竟被抓了现行。

但在刘峰这里,他却不理解,还未发生关系,怎么就是Pc呢?

另一边,刘峰51岁的父亲刘某,在得知不成器的儿子被拘留后,并没有过多的批评指责,而是请了一名律师,并且亲自当了儿子的诉讼代理人,而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刘某作为刘峰的父亲,能够做刘峰的诉讼代理人,所以刘峰请两名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上,刘峰及其代理人辩解称:

第一,法律讲究的是客观证据为主,主观证据为辅。只有本人供述的,不能认定为处罚的依据。

本案中,刘峰尚未支付任何的钱款,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关系,公安只是依据刘峰的笔录,就断然认定其行为属于Pc,明显属于证据不足。

第二,公安机关认定刘峰的行为构成Pc,主要是依据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

该解释中称,商量好价钱或者已付给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为Pc行为,但可以视为情节较轻,处拘留5日以下或者罚款500元以下。

也就是说,要想认定行为人具有Pc行为,最低的要求也就是谈好价格。

但在本案中,双方之间根本未洽谈价格,就被民警抓获,故不属于上述情况。

小梁称,平常的价格是1200元/90分钟,但是客人可以通过增加、减少项目,在房间内对价格进行商议;同时,有时候也会有折扣,给客人打折。所以真正交易的价格是不固定的。

公安机关辩解称:

首先,本案并非只有本人的陈述,刘峰朋友、经理以及小梁的整言,都可以证实刘峰去了就是为了Pc,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其次,从经理为刘峰介绍女子的那一刻起,刘峰就已经知晓价格是1200元,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刘峰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

根据小梁及其她人的证言,my、pc的价格并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虽然李某、王某以12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但通过二人的陈述来看,二人在之后都有与女子单独商讨价格的行为。

公安机关认为,刘峰在明知价格是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单方制定的,接受了某项服务并已进入到房间准备实施Pc行为,也就接受了该项服务价格,表明价格已经谈好,缺乏相应有效的证据。

刘某、小梁亦双双陈述,二人才刚刚进去,还未商讨价格,就被民警查获。

所以公安机关的现有证据中,无法证明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最后,刘峰虽然赢了官司,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本案也提醒所有读者朋友们,任何时候,都一定要洁身自好。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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