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平顶山车站,一乘客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值班民警黄玉祥为其办理留置,并主动承担看管了任务。 因为连续带班工作三天三夜,凌晨4时许,黄玉祥扛不住,自行到留置室隔壁的值班室打盹,不料,该留置人员把自己的衬衣绞成绳索,自缢身亡。 武汉铁路法院一审后认为,黄玉祥,在执行看守工作中,由于疏忽和过于自信,离开留置室,造成被留置人员自缢身亡,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黄玉祥不服,上诉到郑州铁路中院,主张自己不负对被留置人员寸步不离的职责,自己已经扣押了被留置人员的裤袋等物,已尽了职,对于被留置人员的自杀,由于其方式和手段的特殊性,不可预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对方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认可了黄玉祥的主张,其在看守被留置人员时尽职尽责,此事的发生不可预见,主观上无过错,被留置人员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黄玉祥无罪。 一起悲剧,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人为事故,并不容易区分。 比如,近日,河北小孩骑行遭碾压案,骑行者怪司机开车不小心,不仅辱骂还殴打,检方也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司机逮捕, 司机一方也大喊冤枉,对于小孩的遭遇深感愧疚,但是,坚持不认为,罪该判刑。 其中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就是此事是否可以预见, 黄玉祥案二审能够翻案,我认为理由是黄玉祥履职本身没有过错,在这一点上,说服了二审法院。 黄玉祥将人设置在留置室后,已经做了安全检查,还收走了皮带,看守条例的确没有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盯着人看管,黄玉祥的离开,并非擅离职守,因此,不能据此认定看守有过失,进而定罪判刑。 小孩骑行案,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到底是意外还是过失?要看司机的行为本身,是否真的存在过错,司机的驾驶行为合规合法合理,就不应被法律苛责。 目前来看,司机存在没有路权开车,是过错一、早就看到两边有人骑行,未谨慎是过错二,这是认定司机有罪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要了解反方观点,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知己知彼,才能战而后胜,辩护方,不仅需要知道无罪的各种理由,更需要知道人家指控有罪的理由。 根据控辩双方的情况,评估诉讼策略和大致的诉讼结果,脑子里装满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真的开庭之后,往往会发现,判决结果,跟自己想的太不一样, 黄玉祥案报道信息来源:忻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