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意外发现,妻子与牌友出轨后,便在生命弥留之际,将名下所有的房产,全部

撒春艳 2024-09-09 13:50:16

广东,一男子意外发现,妻子与牌友出轨后,便在生命弥留之际,将名下所有的房产,全部留给了女保姆,万万没想到,妻子得知后,撺掇儿女将女保姆告上法院。(来源:裁判文书网)

52岁的田大妈没有料到,老李才刚刚去世,老李的妻子春苗就带着几个儿女,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院。

在外人看来,春苗是老李的原配妻子,田大妈充其量只是老李的保姆,现在老李去世,继承遗产的自然而然是春苗,与田大妈没有一丝干系。

但田大妈心里苦,其与老李的心酸往事只有自己清楚,她并非要霸占老李的遗产,而是她与老李之间,虽无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事。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此时的老李与春苗还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随着老李的事业越来越成功,春苗也整日赋闲在家,沾染上了打麻将的恶习。

而后,春苗更是因为打麻将,彻夜的不回家,甚至到了最后,与一位牌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气愤的老李得知后,当着孩子的面,将春苗毒打了一顿,同时坚持要求与春苗离婚,但因为春苗不同意,老李又出于孩子的考虑,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但至此之后,老李与春苗之间也彻底分道扬镳,老李独自一人居住,雇佣了小十几岁的保姆田大妈。

那时的田大妈刚刚从农村出来,虽然不像春苗一样会打扮,但朴实、不斤斤计较,也让双方发展成了情侣关系,同居在了一起。

另一边,春苗在老李离开之后,就不断的像孩子诋毁老李,指责老李为了一个女保姆,抛弃了一家老小,孩子们也几乎和老李断绝了关系。

老李70多岁那年,因为身患疾病不幸去世,他知道春苗在之后肯定会闹事,便先后留下了两份遗嘱,遗嘱中约定将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田大妈。

而后,仍不放心的老李又起诉春苗进行了离婚,但可惜还未等法院判决生效下来,老李就不幸去世。也就有了春苗带孩子状告老李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庭上,春苗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证实春苗为老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几个孩子属于老李婚生子。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说,春苗与孩子是老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有权利继承老李名下的所有遗产。

田大妈反驳称:

首先,老李已经与春苗分居20余年,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就不复存在,而反观自己,虽然与老李没有领证结婚,但早已属于事实夫妻,故自己应当为老李遗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其次,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老李去世之前立有两份遗嘱,遗嘱中均表示将名下的房产全部交给自己,故应当遵守遗嘱的约定。

然后,事情的起因系春苗出轨牌友在先,所以春苗属于过错方,

春苗反驳称:

1、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老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田大妈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其遗嘱无效。

2、自己并未出轨牌友,完全是老李为了美化自己的行为,故意的借此诋毁自己。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早在1994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我国就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故田大妈辩解称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婚姻,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虽然现有的房产均在老李名下,但属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当视为与春苗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李擅自处分,应当视为无权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故无论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还是处分效力,老李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当然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然后,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虽然老李与田大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田大妈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且田大妈一直在赡养老李,结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田大妈也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

至于田大妈称的春苗与牌友20年前出轨轨一事,在春苗否认的情况下,仅凭老李的一份说明,尚不足以证明,故法院没有采纳。

所以最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老李三套房产中的一套,归田大妈继承。

然而,面对一审法院判决,春苗不服,继续提出了上述,并且提交了老李向田大妈转账的银行记录,证实老李就春苗赡养一事,已经支付了必要的工资,故不能以此为由让田大妈继承遗产。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老李与田大妈的关系本就违背公序良俗,况且现有证据证明田大妈不是无偿赡养老李,故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三套房产均归春苗及儿女所有。

那么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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