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一男子侵犯女员工后,因女员工的女儿坚持要报警,男子便答应给女员工50万元私了,不料男子支付9.5万元后,却又反悔,称自己是被威胁的,于是又以合同无效为由,反将女员工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还钱。
(来源: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男子智某经营了一家服饰加工厂,而路女士则是这家加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
据智某透露,事发当天晚上,路女士在他家工厂打零工时,因工作原因与他发生口角冲突,他一时失手将路女士摔伤。
事发后,他第一时间将路女士送到医院救治,但路女士的女儿却对路女士的受伤耿耿于怀,称路女士受伤非常严重,危及生命,因此拒绝让他探望,
听到危及生命的字眼后,他非常恐慌,于是在路女士女儿的威胁下,他被迫签订了50万元的欠条。
然而,一段时间过后,他才得知,路女士在医院一共才花了一万元,但他在路女士女儿的逼迫下,已经向路女士支付9.5万元。
智某认为,他转给路女士的9.5万元并非其真实意思,承诺书是基于紧张心理签订的。
结合该案属于意外事件,所花费医疗费为1万元左右,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智某将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欠条和承诺书。
然而,路女士对于智某的避重就轻特别无语。
路女士称,智某所说的事实与本案真实情况完全不符。本案的真相是:
她在智某家打工,晚上就住在智某家。案发当晚,智某回家忘记带钥匙,于是敲打她的卧室窗户要求她开门。
不料开门后,智某便对她动手动脚,在激烈反抗过程中,智某将她扑倒在床头,后智某的电话铃声响起,才终止了此行为。
智某离开后,她发觉自己腰部疼痛难忍,挣扎起身联系了智某的妻子。随后,智某的妻子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天,她联系了女儿,告知其事情经过,女儿回家后要求报警。不料,智某和其妻子声泪俱下、苦苦哀求要求私了,她和女儿念其真诚悔罪,以及还有子女需要照顾,便同意和其私了。
为了弥补本事件对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续影响,最终协商,由智某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签署了欠条及承诺书。
然而,欠条及承诺书出具至今,智某陆续支付了9.5万元,剩余40余万元一直以资金紧张、未借到钱等理由拖延。
综上,路女士认为,欠条、承诺书实质上是在智某强奸她的案件中,通过向她赔偿损失获得谅解而形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通过契约形式使加害人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实现了多种社会价值目标。
更何况,欠条、承诺书是智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所谓显失公平,既包括主观故意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心态,也包括客观内容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而只有在乘人之危或恶意利用他人弱势导致显失公平,方可申请救济。
具体到本案中,主观方面:
(1)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欠条、承诺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
(2)出具欠条、承诺书地点在智某家里,是智某实际控制的空间场地,表明智某并未处于危困状态;
(3)欠条、承诺书是在双方见证人,即:智某妻子、她女儿在场的情形下签订,表明双方平等自愿,欠条、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
(4)欠条、承诺书出具后智某陆续支付了9.5万元,且在她催要剩余款项过程中,从未提过显失公平的问题,其一直以没借到钱、公司未结账为由拒绝支付。
以上几点足以排除她利用智某主观方面的困境以达到客观权利义务失衡的可能性。
在客观方面:
双方达成的欠条、承诺书是基于智某对她实施了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智某的目的是想取得她的原谅而不报警。
现智某的目的已达到,客观上不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
故在主、客观方面出具欠条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智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事件的发生过程、结果及事件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均具有同等的认知程度和判断能力,不存在具有优势条件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因智某的过错,导致路女士严重受伤,造成其左侧肋骨骨折、左侧第10后肋骨皮质扭曲,在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智某的妻子刘某、路女士得女儿王某在场的情形下签订:智某自愿签订本欠条,路女士承诺欠款付清后,此事一笔勾销,再不追究。
签订欠条和承诺书时,有双方当事人和两位见证人在场并签字,故欠条、承诺书是智某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次,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欠条、承诺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出具欠条、承诺书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故智某提出撤销《欠条》、《承诺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