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世法不管佛法事!广东,石某起诉出家的寺庙,欠发两个月的工资6400元,未签劳动合同应赔偿17000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石某是一名出家僧人,持戒碟在宝峰寺自愿挂单,然而,石某却找到法院称,这家寺庙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6400元,并且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17000元,同时需要赔偿为维护权利支持的损失2000元。并且预交了诉讼费192余元。 这起案件,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法律人讨论的结果是,不归法院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石某得诉讼请求,并且原路退回了诉讼费。 石某不服,向南海中院提起上诉,寺庙做出答辩,提出3点主张 第一、石某出家到本寺挂单,性质是修行,目的是精神世界的追求,主张劳动报酬,违背佛教教义,和事实真相。 第二、寺庙作为宗教场合,接受石某挂单,是为其修行提供场所和便利,并非提供就业或者劳务机会。 第三、石某提出本案诉讼,容易造成社会对当前佛家和僧人管理的误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明辨是非,以正视听尤为必要。 法院审查后予以认可,何况挂单之处,双方未对劳动报酬有过任何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寺庙按照“利和同均”的原则是否向僧人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生活费,都是宗教自治自养的范畴,本案不应上升至法律关系层面并司法干预。 最终,终审驳回了石某的上诉请求。 这个案件,法院是真的管不了,寺庙是宗教场合不是社会团体,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寺庙依法制定的规章也不必按照劳动法,僧人在寺庙并非劳动者,接受的是宗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