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闯红灯小跑过马路,将骑电动车的大妈撞翻在地,大妈倒在快车道上,正好被

晴澍聊社会 2024-09-09 17:06:43

上海,一男子闯红灯小跑过马路,将骑电动车的大妈撞翻在地,大妈倒在快车道上,正好被后面刚起步的机动车碾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法院判定轧死人的轿车司机无责,而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结果让他追悔莫及。网友:不和稀泥,司法的一大进步。

(来源:央广网)

周俊揉了揉惺忪的睡眼,看了一眼手机,发现自己睡过头了,他匆匆披上衣服,趿拉着拖鞋就往卫生间跑。

水龙头一开,冷水“哗”地一下浇在脸上,让他瞬间清醒了不少。

牙刷在嘴里胡乱捣鼓了几下,漱了口,就急急忙忙地往脸上抹了两把水,算是完成了早上的洗漱仪式。

他换了鞋,匆匆忙忙下了楼,骑着电动车去上班了。

街道上,车辆已经开始多了起来,行人们也都行色匆匆。

周俊加快了骑行步伐,心里默念着:“千万不能迟到!”

终于到了公司附近的一个路口,他看到马路对面有卖早点的,就将电动车停好后,打算去马路对面先买个早点,不然自己一上午都得饿肚子。

可此时,信号灯已经转红,但是周俊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直接从人行横道上小跑着过马路。

可就在这时,一辆电动车突然从旁边窜了出来,速度之快,让周俊措手不及。

周俊感觉到自己的左肩膀跟对方发生了碰撞,他听到的“砰!”的一声,那辆电动车跟车上的一个大妈,一起倒在了地上,刚好遇到绿灯通行,后方一辆小车起步时,直接从大妈的身上碾压了过去。

一切发生的太快了,周俊被吓懵了,他捡起手机,再也没有了买早点的心思,而是出于害怕,赶紧离开了现场。

他在忐忑不安中度过了一上午,心里还在祈祷,希望倒地的那个大妈没有什么大问题。

可民警的一通电话,让周俊彻底慌了,他去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民警告诉他:虽然后方的机动车车主发现情况不对后,立即刹车,下车查看情况,但是大妈因车辆碾轧导致头、身体多处损伤,经抢救无效后去世了。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俊在人行横道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承担主要责任。大妈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车辆驾驶员正常行驶,不承担责任。

周俊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1、周俊闯红灯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闯红灯会被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周俊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俊闯红灯,和大妈发生碰撞后,导致大妈被后方车辆碾压死亡,周俊在这场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事后,周俊并未对大妈尽到积极救助义务,而是急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周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3、周俊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俊需要向大妈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各项费用。

但是在本案中,大妈有超速驾驶行为,超速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因此,其自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法院上,周俊也表示自己愿意尽自己所能去赔偿大妈家属。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闯红灯,不然就真的害人害己了。

有人说:这个判决做到了不和稀泥,清清爽爽,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