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教师节,还有一个重要的日子,44年前的今天,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婚姻法》。
这是对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第一次修正,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离婚的准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
先了解一下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它甚至先于宪法诞生,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婚姻法》的出台非常艰难,中途经过多次修改,它出台的最大阻力就是关于“离婚”的判决。
当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有条件离婚,只有一个人坚持:“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就可以离婚。”——无条件离婚。
这个人,就是邓颖超,当时起草《婚姻法》的实际牵头人。
她力排众议的理由是:
“在婚姻问题上,妇女受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吃苦的都是妇女,而且还不准她们离婚。如果要把离婚加上条件,反而会给那些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以控制和限制离婚的借口,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多悲剧。”
“如果硬要用法规来强制限定干部的离婚自由,是不对的。”
最终邓颖超的意见被采纳,但法规实施起来,和实际情况还是有很大距离。
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判决离婚的理由,尤其是没有爱情,婚后夫妻感情破裂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是《婚姻法》需要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
修订过程中的艰难曲折一言难尽。
但是,毕竟柳暗花明了:“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
这个标准延用至今。
邓颖超还坚决反对一种观点:“丈夫要离婚,天好像就要塌下来了!”——这点特别赞!
幸好有邓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