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闻|未牵绳金毛犬扑向孕妇致其流产,法院这样判

齐鲁壹点 2024-09-11 16:35:37

怀孕快4个月的孕妇,在去驿站取快递的路上路过邻居家门口,突然,邻居家未牵绳的金毛犬向其扑来,孕妇惊吓间感觉到肚子隐隐作痛,立刻报警并就医,可努力了3年才怀上的试管婴儿还是流产了。孕妇遂将犬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可犬主却坚持称不知道孕妇在何时何处掉了胎儿,还表示怀试管婴儿的孕妇不宜外出走动……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图源:网络

孕妇被邻居家的狗吓到试管婴儿流产

一天傍晚,怀孕快四个月的颜女士出门去家附近的驿站取快递,路过同小区的邻居家门口。据颜女士表述,突然,一只没拴绳的金毛犬窜了出来并向其扑去,颜女士惊吓后退过程中腰部闪了一下,并立即感到腰部疼痛、下腹疼痛,于是报警求助。

事后,颜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诊断为胎死腹中。

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原告颜女士报警称,邻居家的狗未拴绳要扑过来,吓到颜女士,引起纠纷。民警到场后,经了解系情况属实,无过激行为,经民警调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平息。

事发5日后,原告颜女士至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相关记录显示,颜女士陈述:“我到驿站去取快递,路过我邻居家门口时,他家的狗没栓绳子,突然扑向我,把我吓得连忙后退。我的腰被闪到了,那狗狗还在我的脚边闻来闻去,把我吓得直哆嗦。我大声的呼叫:‘这是谁家的狗呀?’喊了好久,才有人回应,主人出来,将狗带了回去。我怀孕快四个月了,感觉到肚子隐隐作痛,我就报警了。到医院去检查,经过医院的一番救治,还是没有保住我肚子里的孩子……我经过三年的试管婴儿治疗,才怀上孩子,非常不容易。现在流产了,我非常伤心。”当天笔录过程中,面对“这条狗有没有咬你?”的询问,颜女士表示:“没有。”

相关就医记录则显示,事发当日,原告颜女士前往医院就诊,并于事发次日至事发5日后因胎死宫内住院治疗。

审理中,原告颜女士还申请对其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妊娠状态下因故受到惊吓,予以休息15-30日,护理7日,营养7-15日。

颜女士认为,金毛犬的主人李老伯(化名)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犬只外出时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犬只的动作对自己造成了惊吓,导致自己受到身体上的损害,出现左侧下腹阵痛,送医救治后仍没有保住肚中的胎儿,提前结束了妊娠,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故李老伯作为犬只的主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颜女士表示,自己经过3年多的努力才通过试管的方式成功怀孕,现在的事故结果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也对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据此,颜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老伯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为12万余元。庭后,原告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

犬主辩称试管婴儿孕妇不宜外出

庭审中,被告李老伯辩称,其养的狗是导盲犬,不会咬人,并表示,原告颜女士受孕而且是试管婴儿,应多在家中休息,不宜外出走动。

李老伯还称,当天他听到屋外有声音出来后,就告知原告颜女士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又跑去报110,这一番跑动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不知道颜女士是在何时何处流产了。故,不同意原告颜女士的诉讼请求,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1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判决书显示,事发几日后,被告李老伯也曾接受派出所的询问,相关记录显示,李老伯陈述:“我在家和朋友喝茶聊天时听到门外有个女的在叫喊,跑到院门口一看,有女子靠在墙口说我家的金毛犬吓到她了,我问她有没有咬到她?她说没有被咬到,只是被吓着了,现在她觉得心慌,她说她怀孕3-4个月了,而且是试管婴儿花了二十几万人民币才怀上的,我说狗也没有咬到你,我也没有听到狗的叫声,你感到心慌就回家躺着休息休息,后来这名女子就自己走回家了。”

被告李老伯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当天和被告李老伯一起,在李老伯家中喝茶,听到有个女同志在外面叫,他们两人出去后,看到一个女的在外面,还有一条狗,后来警察来了。

此外,李老伯还申请对流产结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研究院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对该鉴定事项不予受理并退卷。

另,审理中,被告李老伯确认:事发时,他家的狗没有拴绳子。

法院:犬主应负侵权责任赔9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发时,由被告李老伯饲养的狗未拴绳子,扑向原告颜女士造成其受到惊吓,经就医诊断,原告胎死宫内。

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应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构成。本案中,被告李老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绳子,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在因果关系上,被告李老伯抗辩原告是试管婴儿的孕妇,应多在家休息,而不是外出取快递,且在其受惊后未听从劝告回家休息,而是前去报警且到处跑动,因此不知道原告是何时何地掉的胎儿,与被告无关。

对此法院认为,对怀胎15周的孕妇而言,适量走动属于日常合理行为,原告在受惊吓后当日就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宫内,法院认为原告颜女士因被狗惊吓致其流产,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法院认定原告颜女士受到的损害与被告李老伯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李老伯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李老伯应对原告颜女士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判决书特别提到,原告颜女士怀孕系通过试管方式,现因被告李老伯过错致使流产,原告因试管产生的费用属于其直接损失范围,亦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颜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试管婴儿怀孕较正常受孕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原告已41岁,流产必然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庭后,原告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女士损失9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李老伯负担。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遛狗不牵绳撞倒人?判了!

在机动车道上骑两轮电车被狗狗撞上,骑行人受伤住院,责任到底在谁?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车狗相撞”的案件,法院会如何裁判?

此前,当事人李某在骑电瓶车去上班时,路边忽然蹿出一只狗,电动车来不及闪躲,致使李某摔倒,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交警大队经认定李某不承担责任,并查明导致此次事故的狗属于王某。

出院后,李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被王某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王某的狗撞上李某骑行两轮电车,案发时王某未对狗拴绳,致使李某受伤,李某不承担责任。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牵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大家需知,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饲养人务必要了解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当遭遇宠物狗侵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及宠物狗、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就医后,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

法律链接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现实中,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一些人酷爱饲养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袁野综合光明网、红网、华龙网、新闻晨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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