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洁身自爱的下场!”云南昭通,一村干部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因为感情纠葛,他打了女同事一巴掌,赔偿对方9.8万,不光彩的事也弄的人尽皆知,被降级处分,妻子也跟他离了婚,离婚后,前妻把前夫和他女同事一起告上法庭,认为9.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但法院只判决返还3.5万。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 李升是村干部,他中等身材,面容沉稳,衣服穿的也很板正,看着很严苛,确实很有气场。 而亚萍,是李升的同事,为人开朗泼辣,做起事来,巾帼不让须眉。 起初,他们只是工作上的伙伴,偶尔会因为村里的事有所交集。 李升经验丰富,亚萍则思维敏捷,两人的合作变得很默契。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默契慢慢变成欣赏,久而久之,两人就产生了感情。 从那以后,李升和亚萍之间的关系悄然发生了变化。 他们开始频繁地私下见面,李升知道,这样的行为对不起家中的妻子,那个默默支持他多年,为他生儿育女的女人王佳。 但他每次面对亚萍,那份愧疚就被激情所淹没。 即使他们彼此都有家庭,但还是没把控住自己,突破了底线。 都说相爱容易相守难,因为亚萍的性格奔放,再加上有些粗枝大叶,平时和别的男子一有工作上的接触,李升看着就心里不舒服。 所以,两人之间就会产生摩擦纠葛,有一天,李升看到亚萍和一男子说说笑笑,心里不得劲了,他把亚萍叫到自己办公室,让她注意一下自己的言谈举止。 亚萍觉得自己没有过分的地方,李升太小心眼,两人越说越生气,竟然撕打在一起,李升一气之下打了亚萍一耳光。 这一巴掌,不仅打碎了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惊动了整个村子。 亚萍本来就是火爆脾气立马不干了,翻脸比翻书还快,她直接报了警,两人闹到了派出所。 为了平息事端,李升不得不赔偿亚萍9.8万元,并接受了组织的降级处分。一时间,他的名声扫地,成为了村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可事情闹到了这个地步,两人也就一拍两散了,但消息还是不胫而走,传到了李升的妻子王佳耳朵里。 李升也因此被处分降级,王佳眼睛里不揉沙子,她直接跟李升离了婚,李升家庭破裂,事业也备受打击。 离婚后的王佳听说,李升不但和亚萍有不正当关系,还给了她9.8万,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法庭。 她认为,9.8万是她,没离婚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她有权追回来。 法院认为,李升与亚萍的不正当关系达成的9.8万赔偿协议。违反善良风俗,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李升确实打了亚萍。客关上造成一定的损害,昨定由亚萍返还李升3.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升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李升作为已婚人士,与亚萍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也是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因此,李升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并在必要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离婚时,王佳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李升与亚萍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未直接构成重婚或同居,但其行为无疑对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因此,当王佳因李升的过错行为而提出离婚时,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因李升的过错行为给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 3、法院判决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升与亚萍之间因不正当关系而达成的9.8万元赔偿协议,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该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所以,该赔偿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考虑到李升确实对亚萍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酌定由亚萍返还李升3.5万元,这既体现了对亚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李升侵权行为的惩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