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绝情了!湖北十堰,老人再婚后,把房产赠与了女儿,但老伴对他十几年如一日,细心的

社会我天哥 2024-09-15 20:26:33

太绝情了!湖北十堰,老人再婚后,把房产赠与了女儿,但老伴对他十几年如一日,细心的照顾。生命临终之际,老人为确保老伴能有安身之所,两次立遗嘱,为老伴设立永久居住权。不料,老人尸骨未寒,女儿就要把继母赶出去,为此还闹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分别给出不同的判决。

(案例来源:环球网)

刘大妈拿着两份遗嘱,对着吕大爷的遗像,眼泪吧嗒吧嗒的流着,老泪纵横的脸显得更加沧桑。

老头子,你走了,孩子们可不听话,没把你的遗言当回事,这让我去哪里住啊?

刘大妈一边哭诉着委屈,一边回想着他们这16年的婚姻。人生无常,幸福而稳定的生活,说没就没了。

16年前,刘大妈58岁,丧偶不久的她遇到了同样丧偶的吕大爷。

吕大爷是个大学老师,比她略长几岁,浑身的书生气,一举一动都显得那么儒雅,一下子就吸引了刘大妈。

两人相见恨晚,非常聊得来,吕大爷给刘大妈讲述历史故事,刘大妈充当一个小迷妹。在慢慢的相处中,吕大爷和刘大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后,两人一起住进了吕大爷的房子里。

吕大爷考虑到他们都是二婚,害怕以后给子女留下财产纠纷,于是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他们彼此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

刘大妈认为,老伴老伴就是老来互相陪伴,这个年纪只要过得开心,还有什么可争的。对这份协议并没有任何质疑。

签完协议不久,吕大爷就把他名下的房产无偿过户给了女儿吕娟。

后来,吕大爷的房子迎来了拆迁,老房子没了,却换成了两套明亮的楼房,全部登记在吕娟的名下。

吕娟把其中一套出租出去,一套留给吕大爷和刘大妈居住。

婚后的生活很融洽,刘大妈每天给吕大爷按摩,晚上睡前给吕大爷泡热水脚,一日三餐更是精心准备,把吕大爷照顾的非常好。

吕大爷过段时间就带着刘大妈出去旅游,感受祖国的大好河山。

一晃十几年过去了,吕大爷预感到时日无多,开始考虑身后事。

十几年相处下来,刘大妈不仅精心照顾他,还从不觊觎他的财产,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深厚。

吕大爷担心他走后刘大妈没有地方住,就立下遗嘱,承诺刘大妈在现在住的这套房子里面想住多久住多久,享有永久居住权,吕娟不得赶走刘大妈,更不得出租、出售这套房屋。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吕大爷还是放心不下刘大妈,再次立下遗嘱,一定要确保刘大妈的永久居住权。

人算不如天算,吕大爷走后,他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吕大爷尸骨未寒,吕娟就不顾遗嘱的要求,直接要求刘大妈马上搬出去。

刘大妈不想走,只能赖在房子里不出去。

万万没想到,吕娟竟然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尽快搬出去。

对于吕娟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她吗?

1、刘大妈认为,吕大爷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两次立下遗嘱,给她留下了房屋居住权,吕娟急着赶走她,还有孝道可言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吕大爷留有遗嘱,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应该按照遗嘱来执行。而且吕大爷只是留下居住权,她又不要吕娟的房子。

2、吕娟认为,房子在她名下,她不想让刘大妈住,这并没有什么问题,她是物权人,有权让刘大妈出去。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是两个单独的概念,吕娟不能用所有权对抗居住权,出于对吕大爷遗嘱的尊重,一审法院驳回了吕娟的诉讼请求。

3、吕娟经过充分的准备,提起上诉,继续要求刘大妈搬出房屋。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吕娟表示,她是房子的唯一物权人,有权使用、处分这套房产。吕大爷的遗嘱限制了她的权利,应当属于无效遗嘱。

其次,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并没有依法设立,刘大妈无权继续居住。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只有遗嘱,但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刘大妈所谓的居住权并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刘大妈有儿子,名下也有房产,而且有不菲的退休金,她又不是没有房子住,凭什么赖着不走?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大妈有一定的养老能力,终于支持了吕娟的诉讼请求,判令刘大妈限期搬离房屋。

刘大妈还是赖着不愿意离开,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这才不情不愿的离开。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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