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山东,男子在餐馆吃饭,出来时发现新买的电动车被一老汉偷走。男子追上去索要老汉不给,两人发生争执,男子踹了老汉一脚,万万没想到老汉竟然倒地死亡了。家属认为,老汉偷车不对但错不致死,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12万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方言在餐馆吃完了饭,因赶着去上班,出来后直奔自己放电动车的地方。
然而,刚刚停放在这里的电动车,此时却不见了。
他意识到,有可能电动车被盗了,他正想回餐馆让老板帮忙看一下监控。
隔壁水果店的老板说:有个70多岁的老头,刚刚在这边推走了一辆新电动车。
方言一听拔腿就追,他认为,老头如果不会骑电动车,这时候应该还没走远。
他追几百米后,远远的就看见了自己的那辆电动车,果然是被一个老头推着往前走。
方言边追边喊,让老头儿停下,他觉得,只要老头放下电动车,自己可以不追究他的责任,毕竟那么大年纪了。
谁知,他越喊,老头不但没停下,反而推着电动车小跑起来,可把方言气坏了。
心里暗骂:“好你个糟老头子,这么大年龄了还做坏事,看我不把你送进入去吃几天牢饭!”
方言到底是年轻人,很快就追上了老头,他一把抓住电动车尾座,老头这才不得不停下来。
他回头看着方言,一点也不惧怕,更别说给认错了,反而和他争吵起来,还让方言拿出买电动车的证明。
方言不愿和他过多纠缠,就说出了电动车的特征,但老头抓住车子仍不放手。
方言伸手去拔电动车钥匙,却被老头儿一巴掌打在他的手上,嘴里还骂骂咧咧。
但是自己的电动车怎么也得要回来,他还赶时间去上班呢!
两人对着电动车你争我夺,不一会,就有很多人过来围观,方言见的老头非常嚣张,他气不过,抬腿踹了老头一脚。
结果老头连同电动车一块儿倒在地上。
方言扶起电动车正要骑上走去上班,却发现老头儿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抽搐成一团。
围观的人群中有人赶紧报了警,方言也拨打了急救电话,同时有人阻止了方言离开。
方言一看竟然要出人命,也吓得愣在了原地,哪里还挪动的了脚步。
很快120救护人员,和民警同时赶到。
救护人员经过现场急救,老头最终还是抢救无效去世了。
民警将方言带走调查,随后方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出事儿的是李老汉,事后,经过对死亡原因鉴定,他是因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导致的离世。
方言也被警方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被释放回家。
就在他庆幸自己躲过一劫时,李老汉家属却把他告了。
家属认为,李老汉虽然患有疾病,但平时一直服药维持,身体并无大碍。
突发疾病是因为被方言踹了一脚倒地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算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
方言觉得,李老汉偷了自己的电动车,自己追上去讨要是正当的理由。
老头偷东西还态度蛮横,自己气不过才踹了他一脚,也不过是想教训他一下,并非故意要了他的命。
但老头家属不依不饶,认为偷东西固然不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被私自殴打。
于是,李老汉家属一纸诉状将方言告上法庭,向他索赔112万元。
1、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方言为自己辩解如下。
首先,李老汉是偷车贼,自己追上去讨要电动车是正当理由,假如他没有偷盗自己的电动车,自己也不会追着他讨要。
在自己讨要的过程中,老头执意不放手偷来的车子,反而和自己胡搅蛮缠。
踹出的那一脚,是自己在自身财产安全受到了侵犯时,做出的自然反应,也是防卫行为,必要且适度,并不是故意伤害他。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况且,经过鉴定,老头的死亡原因是突发心脏病和自己无关,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李老汉家属认为。
虽然李老汉偷电动车确实不对,也肯定存在一定过错,但他错不至死。
方言在发现李老汉盗窃他的电动车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对着70多岁的老人进行殴打。不是方言踹他那一脚,李老汉就不会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老汉的去世,家属为此花费很多钱财,而且还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所以方言理应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2万元。
3、法院这样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老汉偷盗电动车在先,方言在得知后必定会上前追赶,但李老汉明知车主出现后仍没有放弃盗窃行为。
方言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虽然鉴定结果显示李老汉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但方言踹了他一脚,外伤也属诱因。
一审判决:方言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事后,很多人觉得判的不公平,自己的电动车被偷,最后还要赔偿对方家属5万多,实在太冤了。
对此,你怎么看?(赵哥的法律观)
打个110.报个警多正确的事,非要弄成这样子,也是无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