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70岁大爷,娶小自己23岁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没多久,大爷腿疼,跑去医院

天狼看法 2024-09-17 01:41:06

黑龙江一70岁大爷,娶小自己23岁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没多久,大爷腿疼,跑去医院检查,大爷说自己尿频,医生建议大爷手术,术后大爷才知道,自己的睾丸被割了,大爷懵了:看着漂亮媳妇,干着急没办法,全废了。他要求医生将自己恢复原样,不然就去跳楼。医院说大爷儿子签了同意书,医院无责。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史料侦探社)

都是人逢喜事精神爽,郭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23岁的张云芳,两人一见面,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很快就走到了一起。

郭大爷虽然七十有余,但是老当益壮,娶了新媳妇,那日子别提有多美了。

可惜好景不长,不久后,郭大爷腿疼的厉害,在妻子的陪同下,跑去医院检查。

到了医院,医生问了郭大爷的症状,并没有确诊郭大爷腿疼是什么毛病。

但是郭大爷随口提了一句自己尿频,这本是随口一说,没想到医生一听,眉头微微一皱,建议大爷还是去泌尿科做个详细检查。

郭大爷一听,心里头那个嘀咕啊,心想:“我这不是腿疼吗?怎么扯到泌尿科去了?”但转念一想,医生总是专业的。

到了泌尿科,医生耐心地给郭大爷做了检查,说郭大爷患有不规则腺癌。

郭大爷一听是“癌”,差点吓晕过去,自己刚娶上了小媳妇,日子美着呢,可不想自己这么快就没了。

医生跟郭大爷说: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住院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

郭大爷问医生:这个手术会影响到自己和妻子的性生活吗?

医生说不会的,一样。

郭大爷连问三次后放了心,他通知了自己的儿子,让他来医院帮自己拿个主意。

儿子听从医生的建议,给郭大爷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告诉郭大爷配合医生,做个小手术就能出院了。

郭大爷稀里糊涂的进了手术室,等他从手术室出来,苏醒后才发现,他的睾丸没了,原来医生给他做的,是睾丸切割手术。

郭大爷傻眼了:你说你切他干啥啊,我睾丸能有什么病呢?一个前列腺增生就尿多点呗,这样下去,我还能跟我媳妇过下去吗?

并且让郭大爷崩溃的是,他还得蹲着尿尿,更别说其他事情了,那也是有心无力。

看着忙进忙出的妻子,郭大爷愁眉苦脸,这样一来,妻子迟早会跟自己过不下去的。

他找到医院讨要说法,可医生却说:你儿子是知情的,并且手术同意书上也是他签的字,医院免责。

郭大爷气坏了,自己腿疼,结果睾丸稀里糊涂没有了。

他要求医院给他恢复原样,不然自己就去跳楼。

可医院坚持认为:手术单上有郭大爷儿子的签名,郭大爷一家对此事是知情的,医院没有责任。

可郭大爷却坚持认为:做手术的是自己,睾丸切除的也是自己,医院应该把实情告诉自己,由自己决定做不做这个手术。

并且更让郭大爷愤怒的是,本来说做了手术,病情就会好转,自己可以不用吃药了。

可手术后,医生又说郭大爷还得服药,一盒药就是1000多,还得住院才能报销,不住院,就得自己掏钱。

郭大爷连续在医院住了28天,心里很不是滋味。

他一气之下,找到了调解员帮助自己。

调解员找来了医学专家,对方告诉郭大爷:针对郭大爷的病症,还有其他的治疗方案,不一定非得手术切除睾丸,并且医院应当把手术方案告知给患者,让患者知情。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恢复原状,那是不可能的。

调解员给郭大爷找来了律师,郭大爷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1、郭大爷认为医院没有将手术方案告知自己,并且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郭大爷认为自己住院时,意识清醒,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自己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应当向自己具体说明风险,并取得自己同意。

可医务人员并未告知自己这是睾丸切除手术,因此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当给予赔偿。

2、医院却认为:郭大爷的儿子有在手术单上签字,并且医生有跟郭大爷说明,对前列腺癌进行手术治疗,郭大爷并未反对,并办理了住院。

医院认为既然家属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那么郭大爷一家对于这次手术是知情,并且是自主选择做手术治疗的。

因此医院并无过错,无需赔偿。

3、法院认为:知情同意书并无免责效力,医院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代表虽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是这并不代表,签字后,医生就没有责任了。如果医生确实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并未明确告知郭大爷手术方案,并且术后确实对郭大爷产生了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郭大爷72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