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互殴?内蒙古,一位46岁的老师,被人连砍4刀后,再次相遇,拿起一块砖头,向着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17 17:37:54

这是互殴?内蒙古,一位46岁的老师,被人连砍4刀后,再次相遇,拿起一块砖头,向着对方的头部狠狠砸去,导致对方意外身亡。事后,法院以双方互殴,老师故意他人为由,对老师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老师却坚持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极目新闻) 46岁的郝某某是一位普通的人民教师。 2020年的一次冲动,让他从一位受人尊敬的人民教师,变为了不法之徒。 事情要从当年的8月17日说起,郝某某因为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而正是这次争吵,成为了郝某某行凶的导火线。 他没有预料到,争吵之后,当他来到小区门口时,却看到了怒气冲冲,手持菜刀的男子郭某某。 根据极目新闻报道的内容显示的,郭某某拿着菜刀,对着郝某某砍了4刀。 所幸的是!同行的王某某一直在拉扯郭某某,郭某某随即扔掉菜刀后离开。 关于此时郝某某的伤情,官方尚未明确公布,所以不得而知,但从后续郝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显然伤情不重。 看着郭某某离开,郝某某向着郭某某相同的方向有去,导致双方在50米后的地方,再度相遇。 随后,双方因为之前的不愉快,再次发生纠纷。纠纷中的郝某某,直接拿起一块砖头,对着郭某某头上砸去。 也正是这一砖头,直接将郭某某砸去了医院! 20余天后,郭某某不幸身亡。关于他的死亡原因,经鉴定可以证实为砖头打击导致。 而同行的人员王某某证实,双方再次相遇后,他看郭某某与郝某某发生争执,郭某某的手里拿着一块砖头。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郝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郝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无罪释放,遂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刀被夺下后离开现场,伤害郝某某的意图实质已经结束。郝某某与郭某某再次相遇属于互殴,郝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 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当如何评价郝某某的行为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郝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手持砖头,打击他人头部,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却仍然执意为之,视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其定性没有异议。 但注意!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郝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只要其行为能够被评价为正当防卫,那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关于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郝某某是否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第二,郝某某是否出于防卫的目的进行防卫; 第三,郝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本案中,在郭某某手持菜刀的一个阶段,这种现实紧迫的危险肯定是存在的。 但本案的争议性就在于,郭某某在第一个阶段扔掉菜刀后,这种不法侵害是彻底结束,还是暂时结束。 如果在第一个阶段后,郝某某只是正常的通行,比如去医院救治,却再度遭到了郭某某的横加阻拦,甚至持砖头殴打,则这种不法侵害只能视为暂时结束,郝某某被迫拿砖头反击的行为,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但反之,如果在第一个阶段后,郝某某出于不满、报复的心理,主动找郭某某生事,继而引发冲突,升级矛盾,那么双方均有过错,可以评价为互殴。 由于现有案情并不清楚,所以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在等一个阶段,郝某某的伤情如何;在第二个阶段,双方之间的纠纷因何引起。 总而言之,判断郝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定要站在郝某某的角度,看其是否存在具有恐慌、害怕心理,从而无法准确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情况。 切记不能站在上帝视角,事后的角度判断。 最后,本案正当防卫与否,尚需要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但也无论怎样,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