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广东一女子,被男同事频繁骚扰,女子警告过几次,可男同事没有收敛。女子忍无可忍,直接拿着带血的卫生巾往男子嘴里塞。为此,公司与女子解除了劳动合同,女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块钱,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颜文芳拿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气的浑身发抖。
明明受害者是她,可最后公司却还是选择牺牲她,她不服。
颜文芳和老公小许在同一家公司上班,都已经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入职10年有余了。
颜文芳是一名检测员,平时工作也兢兢业业。
直到两年前,部门换了新经理,肖丛,空降的,这人工作能力没得说,可生活作风严重有问题。
一开始,肖丛和部门一位新来的女文员,打的火热,两人经常趁着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做一些不轨的事情。
后来,有人捅到了公司老板那里,老板嫌影响不好,没两天的功夫,就把那个女文员调到了下游分公司。
女文员调走后,颜文芳就惨了。肖丛盯上了她。
一开始,肖丛总是借故留颜文芳加班,一次,加班到晚上九点多,办公室人都走光了,就剩他俩,然后肖丛就借机送颜文芳回家。
颜文芳当时也没想太多,就坐了肖丛的车,可结果,肖丛刚把车开到公司外头七八百米处,就停下来了,接着就对颜文芳动手动脚。
幸亏颜文芳反应迅速,赶紧开车门,冲下了车。
从那儿开始,颜文芳对肖丛就有了堤防心。
颜文芳当晚回家,就发微信警告过肖丛,让他最好不要惹她,否则有他好看的。
可没想到,肖丛压根不害怕,即便知道颜文芳的老公也在这家公司上班,肖丛依然不收敛。
肖丛隔三差五的给颜文芳发一些荤段子,还有很多大尺度文字。
颜文芳每次收到后,都会截图保留,作为证据。
尽管颜文芳不堪其扰,也都没有辞职的想法,毕竟还要生活。
可有一次,肖丛欺人太甚,竟然在颜文芳去他办公室递资料的时候,趁机吃她豆腐。
也因为此,颜文芳决定不再忍了。当天下午,她拿着带血的卫生巾走进肖丛的办公室,直接朝他的头上和脸上抹,还试图往他嘴里塞。
此事一经发生,在整个公司引起了轰动,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向颜文芳发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这才有了刚开始那一幕。
颜文芳不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仲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颜文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300元。
《仲裁法》相关规定:
仲裁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裁决公司向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150元。因不服仲裁裁决。
结果,颜文芳和公司都不服仲裁,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
2、公司辩称,公司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公司规章制度》第36条第10项规定:
员工有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个人名誉情形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颜文芳的行为对肖丛造成了极大的玷污,也影响了公司的形象,所以理应解除。
而颜文芳辩称,当时她以怀有身孕,不可能来月经,何来的那卫生巾往肖丛嘴里塞一说。
另外,公司两位给肖丛作证的员工,都是肖丛手下的人,证词不可信。
3、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亦无监控录像、谈话笔录,事件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对颜文芳手持污秽物攻击了同事肖丛的情况查证属实,并对颜文芳耐心教育无效,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颜文芳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颜文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和颜文芳均确认颜文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20元/月,结合颜文芳的工作年限,公司应向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56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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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强奸未遂以后又多次骚扰!这个畜牲经理不应该被判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