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青海,一男子借了邻居的自行车,去村口买调料时,因为自行车刹车失灵,不慎撞倒了树上,男子状告邻居,索赔10万多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强(化名)自幼生活在农村地区,虽然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大字不识几个,但讲起道理来确是一套又一套的。 事发当天,李强需要宴请亲戚朋友吃饭,遂让妻子在家中做饭,可不料半途中,却意外发现,做饭需要的一味调料恰巧用完了。 “去邻居家赶快借一点。”妻子看着无所事事的李强,让李强赶快去邻居家一趟。 李强的邻居是王花(化名)家,平日里因为李强爱讲大道理的习惯,两家经常拌嘴,但没有大的过节。 原本李强想着,借个调料就赶快回家! 哪知来到王花家才发现,她家的调料同样用完了。 李强正要离开之时,看到王花家的门口处,放着一辆自行车,便想着骑自行车去村口的小卖铺购买。 他直接给王花说了一声,还未等到王花发声同意,就将自行车骑上准备离开。 王花扫了一眼后,没有说话,看着李强骑车离开。 一路上,李强驾驶自行车,飞速的驰骋着! 眼看再有一个下坡,就能够到了小卖铺。哪知他要刹车减速时,却突然发现刹车意外失灵了。 紧接着,李强整个人不受控制,向着不远处的大树撞去。 只听咚的一声,李强直接晕了过去。 而后,李强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为当时车速较快,造成了李强身体9级伤残。 出院后的李强回想起事情的经过,认为王花明知车辆的刹车有问题,但拒不提醒他,酿成了此次事故,遂多次找到王花索要赔偿。 王花一个农村妇女,明确无力赔偿,双方在闹的不可开交后,李强一纸诉状将王花告上了法院。 李强诉称:经过双方在村委的调解得知,这辆自行车是王花孩子上学用的,当时因为刹车有问题,所以将车辆放在家中,可看到他骑走,却没有任何的表示,这是典型的不安好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花辩解称: 1、李强借车时,并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所以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2、刹车确实有问题,但孩子尚能够正常的使用,李强本身的暴力骑行,造成了刹车片彻底损坏; 3、李强损坏了自行车以后,并没有任何的赔偿行为,她自愿放弃索赔,已经是仁至义尽。 综上,诉请法院驳回李强调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李强骑走王花自行车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还是借用行为。 部分网友认为,盗窃是秘密进行,王花当时都看见李强骑走了,所以肯定不是盗窃行为。 无疑,民间多数观点都认为盗窃必须秘密进行,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在光天化日、他人注视之下,只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转移行为,照样可以构成盗窃。 具体到本案中,判断李强行为的关键在于,李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现实来看,双方之间互为邻居,李强自始的目的,就是为了借用,故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借用行为。 2、李强借用的情况下,王花是否同意,同样是王花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多少的关键。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沉默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视为默认的同意。 通过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王花如果想要拒绝,完全有机会开口,但王花在看到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反对,可以视为一种默认的同意。 3、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花在明知车辆刹车有问题的情况下,同意借车给李强,却未尽到应有的提醒、警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但主要责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王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告诉我们,存在过错的好意施惠,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