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类案件在实务中,有不少涉案房屋拆除主体为第三方某置业公司,而该置业公司实则又是政府的授权主体,名为授权实为委托。作为委托机关,政府应当对某置业公司履行监督和调查处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绝不能因为自己找了一个背锅侠就能将兜底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相反,法院按照审理程序顺藤摸瓜抽丝剥茧照样能找到真实责任主体,最终逃不过被追责的下场。
遇到这类案件时,被征收人往往需要提起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一类拆迁案件往往会涉及三方主体:行政机关、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以及行政相对人。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的李某就遇到了上述情况。庆幸的是,此案最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的操刀下看到曙光。
案件事实:
几个月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接到李女士的委托。李女士称,自己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镇政府授权的某公司拆除,拆除之后,该公司与镇政府都没有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拆了房子还不给安置费,哪有这样的道理?”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决定奋起维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金龙、李银磊两位资深拆迁律师介入此案。经过调查取证,两位律师才知道此事的全貌:几年前,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做出《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关于某地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李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李女士一直都是积极配合的姿态。然而,李女士与征收单位签订甲方验收单、房屋被拆除之后却一直没有得到安置补偿。涉案房屋为李女士的唯一住房,李女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一、授权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是否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起初,李女士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补助以及奖励款。李女士曾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之后将协议交给了该公司,因此提起民事诉讼似乎无可厚非。
某置业公司辩称,该协议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公司收回协议后,向村委会核实,村委会称未给李女士批过宅基地,也未对涉案宅基地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因此其并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在被征收之前,李女士的房屋是由镇政府因工程建设另批给她一家人的,应当具备真实有效性。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相关宅基地并未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确权,宅基地面积尚未确定,新城置业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法律关系”,且与李女士尚未最终签订此合同。现双方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在此争议事实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李女士直接起诉履行合同义务不应予以受理。
二、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王、李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先向区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请求书》,但区政府未予回应。李女士遂以顺义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庭审中,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书》,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等事项,且顺义区政府授权某置业公司的批复事项包括“四、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居(农)民和企业的搬迁、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履行拆迁补偿的法定义务,且为本案适格被告。区政府却辩称原告涉案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并非是《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告的申请事项非其职责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但是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为某置业公司,该置业公司又为区政府委托主体,故而区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涉案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被告授权某置业公司实施涉案项目的搬迁补偿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且原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拆除但就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未能与某置业公司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申请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在遇到涉及三方主体的拆迁案件时,我们往往需要提起民事、行政两种诉讼。这时千万不要觉得程序繁琐,一定要听取律师的建议,妥善保留证据,与不法拆迁、不予赔偿等乱象斗争到底。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不随意撕毁补偿协议;因为你们眼中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附: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