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广东深圳,一男子结婚不久支付604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豪宅。6

小鲨看法 2024-09-18 17:26:06

“姜还是老的辣!”广东深圳,一男子结婚不久支付604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豪宅。6年后,男子因夫妻感情破裂,以1280万元的价格卖房。卖房7个月后,妻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一半卖房款,后又改为分割收益的一半338万元。索要无果后,妻子告上法庭。但男子掏出一份协议,却让妻子傻眼了!

(来源:星视频)

家庭经济实力雄厚的王先生因工作认识年轻貌美的孙女士后,对其展开追求。很快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几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王先生支付604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豪宅。将豪宅进行豪华装修后,王先生就与妻子孙女士搬入这套豪宅,共同生活。

入住6年后,王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决定卖房。事后王先生以1280万元的价格,将豪宅出售给他人。

王先生卖房7个月后,到法院起诉离婚。

孙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王先生将卖房款分其一半。理由是这套豪宅是婚内购买、婚内出售的。

但王先生不同意。被拒绝后,孙女士又改口说她只要1280万元卖房款和604万元首付款差价的一半。

孙女士之所以会改口,是因为二人刚登记结婚就买的房子。即这套豪宅是王先生用婚前财产购买的。

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孙女士的意思是,虽然房子是王先生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但王先生婚内投资产生的收益67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其可以分割338万元。

又被王先生拒绝后,孙女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孙女士本以为,这场官司她赢定的。但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协议以及一堆转账记录后,却傻眼了!

王先生举证称:

第一,其所提交的协议书可以证明,其购房前与母亲签订了代持协议。协议约定:其只是代母亲持有。

第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首付款604万元是母亲转给其的,每月还房贷也是母亲出资,且卖房款共计1280万元,其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转给母亲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据此,王先生主张之前登记在其名下豪宅的产权和收益都应当归其母亲所有,并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无权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先生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登记在其名下的豪宅实际出资人是其母亲,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其母亲支付的,而孙女士却不能举证证明王先生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和还房贷,故应当要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孙女士的所有诉求。

也就是说,孙女士告上法庭后,不仅没有分到一分钱,还搭上了一笔诉讼费以及一笔律师代理费。

有网友认为,王先生买房前就留了一手,细思极恐!

也有网友认为,孙女士错就错在买房时没有和丈夫王先生说清楚并明析房子的产权!但后悔已经晚矣!

还有网友认为,实情就是王先生拿现金给母亲,再与母亲签的协议,让母亲去还房贷的!防的就是离婚!估计出主意的人是王先生母亲!姜还是老的辣!

那么大家认为,这套房子到底是谁出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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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20 00:46

    不妨这白给呗,骗婚[开怀大笑][开怀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