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还是法大?”山东菏泽,一实习律师入住酒店,遇派出所查房,实习律师让其出示执

讯仕说过去 2024-09-19 13:50:09

“权大还是法大?”山东菏泽,一实习律师入住酒店,遇派出所查房,实习律师让其出示执法证惹怒了协警,“你狂什么?我这身衣服就有权强制检查!”   2024年1月30日的深夜,被突如其来的敲门声打破。门外,自称是派出所工作人员的一群人要求进行身份检查。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年轻的实习律师展现出了超乎寻常的冷静和专业素养。他没有慌乱,而是坚持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   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引发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后续事件。   执法人员不仅拒绝出示证件,还表现出极度不耐烦的态度。更令人费解的是,其中的辅警竟然擅自使用了警械,将这位实习律师铐上了手铐。这一幕,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也暴露了基层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被带到派出所后,这位年轻的法律工作者并没有因为身处不利环境而退缩。相反,他坚持要求全程录像、正式民警在场监督以及查验对方的证件。   这些要求无一不是在维护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最终,在无法满足这些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不将其释放。   然而,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这位实习律师选择继续追究到底,他前往检察院投诉,希望能够追究相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尽管检察院最初并未受理此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之门就此关闭。   随着事件在网络上的曝光,舆论的力量开始发挥作用。在公众的关注和压力下,有关部门不得不介入调查。最终的结果是,涉事的民警受到了处分,参与其中的辅警更是被辞退。这个结果,无疑是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一次有力警示。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首先,这名律师要求民警出示身份证件的做法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民警并未穿着警服,而是以便装的形式出现。为了核实他们的身份,律师提出查看证件的要求无可厚非。   这一要求不仅合情合理,更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有义务通过标准的制服和佩戴警徽来向公众表明自己的身份。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却没有遵循这一原则。面对这种情况,律师要求查看证件的举动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令人震惊的是,一名辅警竟然擅自动用了警械,将这位实习律师铐上了手铐。在尚未确定情况的前提下,轻率地使用警械,这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只有在面临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这位实习律师并没有展现出任何危险或者违法的行为,辅警的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这起事件最终迎来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那些涉嫌违法乱纪的民警受到了应有的惩戒,他们的不当行为被记录在案,并将影响其未来的仕途发展。   而那名擅自动用警械的辅警,则付出了更为沉重的代价——他被解除了辅警的职务,失去了继续在执法队伍中工作的资格。   这一结果无疑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无论是正式警员还是辅警,都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这彰显了我们法治社会的决心,表明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参考资料:央广网,对话当事人:“辅警铐走实习律师”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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