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和丈夫决定离婚,可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将1280万的卖房

运良说是非 2024-09-19 16:09:50

深圳,女子和丈夫决定离婚,可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将1280万的卖房款转给了婆婆,还说这笔钱跟她没有一毛钱关系。女子大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半的房款,不料,丈夫拿出一张纸,法院: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形!女子瞬间傻眼! (来源:) 孙丽独自躺在床上,眼泪却无声地滑落,接着汹涌而出,不一会儿,枕巾便被浸透了。 她很难过,因为她刚刚又跟丈夫王强大吵了一架,他说的话很难听,不留一丝余地,她已被伤得身无完肤。 回想起曾经的美好,孙丽不由得感叹,时光依旧,却已物是人非! 2014年,孙丽和丈夫王强,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很快便开始恋爱、结婚。 次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丈夫还拿出604万,购买了一套大房子,全家欢天喜地地搬了进去。 眼看着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可是他们的家庭矛盾却开始凸显,尤其是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的喂养、教育等问题,更是频频发生碰撞。 都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刚开始,每次他们发生争吵,王强都会哄着她,可时间一长,他也失去了耐心,每次吵完架,总是自顾自出去躲清净,把孙丽一个人留在家中黯然神伤。 孙丽越发觉得,在这段婚姻里,她毫无婚姻幸福感,有的只是无穷无尽的争吵,与其这样,还不如放过彼此,恢复单身。 于是,在他们又一次争吵后,孙丽躲到了房间,痛哭一场后,她下定决心,结束这段维持8年的婚姻。    由于双方早有积怨,丈夫对于孙丽提出的离婚诉求,并没有感到惊讶,他们很快便将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并约好去办离婚。 可就在他们做婚内财产分割的时候,孙丽发现丈夫没有将当初花604万购买,于2021年出售的一套售价为1280万元的房款进去参与分割。 她当场提出质疑,可是王强却很淡定地拿出一份代持协议说:“这房子的首付款,是我妈出的,而且之后还贷什么的,也都是她在负责,我只是个跑腿的。” 孙丽接过来一看,发现那张代持协议在2015年买房的当年就签了,而且上面写得很清楚,这套房子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王强代替婆婆进行操作。 也就是说,这房子跟他们夫妻俩根本没有关系,全都是婆婆的,而且王强还说,在房子卖掉后,房款也马上打到了婆婆的账户。 对此,孙丽难以接受,她觉得,这房子虽然是婆婆买的,房贷也是她给的,但是这套房子是他们在婚后买的,增值部份应该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凭一纸代持协议就否定呢。 可王强坚持,这房子非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拿出来分割,孙丽认为被王家母子俩给套路了,她一怒之下,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增值部分金额,并申请离婚。 那么,孙丽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从法律的角度,又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孙丽有权参与分割婆婆的房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婆婆只是出了首付,而房贷的偿还,均为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所支出,那么,这种情况下,孙丽确实有权利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房款。 但根据王强出示的该套房产的首付款、税款,以及还贷记录,均是在婚后,由其母亲承担,并未动用到夫妻俩共同财产中的任何资金,且房本上写的也是其母亲的名字。 因此,事实上,这套房产的权利人是婆婆,而王强也在购房当年,就与婆婆签订了代持协议,其只负责帮忙办事,但并不享有其份额。因此,婆婆名下的房产,包括增值部分,均不符合王强夫妇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任何情形,孙丽无权分割。 2、孙丽有离婚的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支持婚姻自由,孙丽与王强因家庭矛盾,双方均没有存续婚姻的意愿,在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商一致后,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可到法院申请离婚,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因此,孙丽的离婚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3、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强所出售的价值为1280万的房产增值部份,孙丽是否应该取得分割权。 根据王强所提供的代持协议,以及有关证据,均可指向案涉房产其实仅为王强母亲的个人财产,与夫妻2人并无关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 因此,法院认为,孙丽对于房款增值部分的分割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孙丽与王强离婚,但驳回孙丽分割案涉房款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0 阅读: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