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因拒绝跑 10 公里而被辞退,这当中存在三个让人不得不承认的荒唐事实。 1,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去组织这样的活动到底有啥意义呢?如果想要组织活动,完全可以在上班时间进行呀,那样的话,我相信大家也不会有太多怨言,权当是进行锻炼了。
2,管理人员宣称是为了培养主动性强、凝聚力强的员工,可难道只有跑步这一种方式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当中是否有这样的条款呢?
3,员工不参加在休息时间组织的活动就被辞退,这是哪门子规定呀?请公司拿出具体的依据来,要是没有的话,那就得给出赔偿。这样的公司,确实是不待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