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新疆,女子与丈夫刚离婚不久,竟意外发现丈夫在婚内出轨比他大10岁的情人

晴澍聊社会 2024-09-21 18:47:22

“白嫖?”新疆,女子与丈夫刚离婚不久,竟意外发现丈夫在婚内出轨比他大10岁的情人,还在10个月内给情人花费70万元,女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院,请求将70万全部还回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院)

家庭条件殷实的王先生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学识渊博、年轻貌美的黄女士。

在王先生的猛烈追求下,二人在几个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年后,黄女士顺利产下一子。

产子后,为了心中的理想,黄女士选择继续在大学内深造读书。由于黄女士忙着读书,所以二人聚少离多,交流也慢慢地变少了。

去年10月份,矛盾爆发,婚姻关系岌岌可危,经过深思熟虑,两人决定结束婚姻,恢复单身生活。

然而,刚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从其他人处听到王先生与顾女士恋爱的绯闻,可黄女士不认可王先生刚离婚便出现第二春。

透过蛛丝马迹,最终,黄女士发现王先生早在去年1月份就跟比他大10岁的顾女士好上了。

仅仅10个月的时间,王先生不仅给顾女士买奢侈品,还赠豪车,就连120块钱的狗粮都邮寄到了顾女士家门口,种种花费足足有70万元。

这下对上号了,黄女士终于知道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了。但错了就是错了,既然错了,王先生和顾女士就要为他们的错误买单。

为讨回公道,也给顾女士好好上一课,黄女士果断将顾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财产赠与行为无效;顾女士返还财产共计70万元(其中包含184561元转账,515439元物资)。

顾女士举证辩称:

第一,她和王先生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仅是正常的同事关系。

第二,王先生多次转账,是让她为其代买香烟、服装、皮带、包、打火机、剃须刀等。

第三,《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均可对日常生活支出行使家事代理权,代表夫妻双方进行处分,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

因此,对属于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较小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处置。

所以,顾女士认为她不应该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顾女士辩称她与王先生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法院法院综合确认,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理由如下:

1.通过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顾女士一直以“老公”称呼王先生或者接受王先生购买的物品,谈话内容亲密;

2.王先生多次向顾女士转账,顾女士对于转账的性质不能自圆其说,反观多次转账出现“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款;

3.根据各平台的消费记录来看,虽然顾女士否认收到上述物品,但收货人、收货地址及收货电话均指向顾女士。

综上,法院认为黄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顾女士与王先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1060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此条款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该条款适用的大前提是款项必须要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

本案中,王先生在与黄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顾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未经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顾女士,构成无权处分,且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

故:王先生对顾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通过二人的账务往来清算,法院确认王先生实际赠与顾女士26.8万元,并要求顾女士在三日内还给黄女士。

一审过后,顾女士提出上诉,改口称是王先生经常骚扰她,根本不是所谓的情人关系,还要求王先生出庭作证。

不料,王先生出庭后,称自己兜里有钱,也熟悉网络购物的流程,根本没必要委托顾女士买烟等贵重物资,还称他并没有骚扰过顾女士,情人间半夜打电话的行为很正常。

最终,法院驳回顾女士的上诉。

也就是说,在这段不正当的关系中,顾女士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真到了分钱的时候,王先生是大力支持黄女士索要钱财的。

有网友认为顾女士恋爱脑,被王先生骗了都不自知,其实挺可怜的!

也有网友认为,拆散别人的家庭不值得同情,顾女士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那么,大家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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