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高中女子和男同学早恋,俩人偷偷发生了关系,不久后女子怀孕,被家长发现,家长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双方纯属自愿,因此并未立案,家长认为,自己女儿身体受亏,名声受损,以后再难嫁人,一气之下,将男同学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1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张梦考上了市里的高中,这个喜讯,让母亲赵梅异常高兴,女儿没有辜负希望。
可是市里的学校,离家太远,女儿从此后就要住校,赵梅十分的不舍难过。
女儿从小到大,从未单独离开过家,赵梅有些担心,却也无可奈何。
安排好女儿的食宿,赵梅回到了家里,她坐卧不宁,总觉得会发生不好的事情。
女儿张梦,乖巧好学,很快便适应了学校的环境。
看到女儿高兴,张梅放松了警惕,她认为女儿大了,生活能够自理,便不再像之前那样管教很紧。
张梦住了宿舍,为了和同学搞好关系,她开始频繁的参与各种聚会,自然而然就影响到了学习成绩。
一次考试后,张梦成绩下滑,但她自己并不介意。
自从到学校住宿,张梦感到收获了自由,她放飞自我,再也不用每天听父母的唠叨。
从此后她想干啥就干啥,天高皇帝远,爹妈的鞭子抽不到跟前。
赵梅感到了女儿的变化,她和女儿谈心,女儿也不说话。
她教育张梦要以学业为重,不要过多的参与聚会。
谁知张梦有了反骨,认为她管的太宽,自己已经长大,懂得分辨好坏。
赵梅眼看张梦的成绩一落千丈,她忍无可忍,和丈夫商量,决定给女儿转学,也许换个环境,情况就会好转。
谁知一年之后,女儿的身体发生了变化,她连续不来例假,腰身变粗,肚子变大。
赵梅以为,张梦这是健康问题,带她到了医院,谁知一番检查下来,张梦竟然是怀孕,赵梅眼前顿时一黑。
赵梅询问女儿,究竟和谁发生了关系,张梦躲躲闪闪,一直不愿吐露出来对方是谁。
赵梅气的嚎啕大哭,大骂张梦不知自爱,出了这种丢脸的事情,竟然不知轻重,不肯告诉自己的父母。
张梦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她告诉妈妈,是同班的李明,一直在追求自己。
一开始张梦根本不予答应,李明死缠硬磨,不断的追求,张梦最终答应和他交往,这才导致了现在的怀孕。
赵梅气的暴跳如雷,她迅速报警,说李明强 奸了女儿张梦。
可是警方经过询问调查,小情侣纯属自愿,也就是说,张梦愿意和李明发生关系。
并且,张梦年满16岁,已经超过了14岁,只有14岁之下的女孩,才能算作幼女。
只有是14岁以下的幼女,才能无论是否自愿,都会被看做是强奸。
因此,警方并不认为这是强奸罪,不予立案处理。
赵梅不服,女儿年幼,根本分不清利害,如今女儿做了手术,身体受损,名声也坏了,这个损失由谁来负责?
赵梅告到法院,向学校和李明索赔10万多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赵梅认为,女儿张梦被同学李明侵犯,身体和名声都受到了伤害。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赵梅主张,女儿的怀孕是李明造成,李明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同时,因学校管理不善,学生之间发生了性行为,导致女儿怀孕,学校也应承担责任。
2,李明父母认为,是张梦自愿和儿子发生关系,李明不该承担责任。
张梦明知道恋爱后果会造成什么,她还隐瞒父母,夜不归宿,责任应该由她自己承担。
学校主张,张梦和李明是在校外发生关系,学校对学生离校时间没有管理职责,也不能操控学生的行为。
学校已通知家长学生的离校时间,是家长自己管教不严,发生了意外,也应该由家长承担责任。
3,法院的判决。
证据证明,张梦和李明是在放学后发生的关系,不在学校管理时间之内。
学校拿出证据,早已给学生们讲了生理课程,还做了提醒,讲明了早恋的危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通知了家长学生离校时间,学校对学生离校时间没有管理的义务,是张梦家长没有督促孩子回家,放任不管,因此,学校无需为此担责。
李明并没有强迫张梦,因此不造成强奸,但这个后果,是双方共同造成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明和张梦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是张梦怀孕,且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李明父母支付给张梦10000元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