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人畏!兴宁一公司拖欠175名员工工资395多万,处理结果来了… 2024年7月23日,兴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员工投诉称,该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该局随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兴宁市人社局查明,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没有按时足额支付175名员工工资共计3950117.55元。 2024年7月24日,兴宁市人社局对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22号),于2024年8月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但被该单位逾期未进行改正。 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9日,兴宁市人社局对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该单位在期限内未向兴宁市人社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兴宁市人社局认为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为此,兴宁市人社局依照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在接到兴宁市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22号)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该单位的175名员工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共3950117.55元。 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如对2024年8月23日由兴宁市人社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4)第122号)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兴宁市人社局 #秋日生活打卡季#